因工程纠纷,浏阳富商邓文兴花10万元雇凶“废掉”了对头杨某的一条腿。案发被警方抓获后,邓又买通看押人员脱逃。昨日上午,此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邓文兴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邓文兴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妻柳青、保姆夏平华等涉案1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邓文兴曾身家千万,是浏阳小有名气的承包商。2005年以来,邓文兴在工程施工中,与杨某多次发生纠纷。2007年7月前后,邓文兴与人商定,用10万元雇人废掉杨某的腿脚,使其残废不能走路。
2007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杨某在浏阳市城区某歌厅唱歌时,停放在歌厅门口的小汽车车胎被人放气。当日凌晨4时许,杨某从歌厅出来驾车离开。行驶一段距离后,杨某发现车胎无气,下车检查时,被三名驾车尾随的男子用铁锤、砍刀袭击。杨某左大腿截肢,经鉴定属重伤并4级伤残。
2009年1月17日,邓文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关押期间,邓文兴向参与审讯看押的实习学生邓志良(因本案判刑)许诺好处,经不住诱惑的邓志良收受邓文兴妻子柳青好处费1万元,并向柳青等人通风报信,还私自解开邓文兴手铐,帮助邓文兴潜逃,后又将公安机关的技侦秘密告诉邓文兴及家人。邓文兴潜逃期间,其妻子柳青、保姆夏平华等人租下了长沙市韶山路一处宿舍供其藏匿。
经过审理,长沙市中院认为浏阳市法院一审判处邓文兴犯故意伤害罪和脱逃罪的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判决合理,依法驳回上诉人邓文兴、柳青、夏平华、邓志良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潇湘晨报记者 刘志杰 实习生 康希 通讯员 王力夫 胡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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