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完成之后,法规能不能得到各方严格执行,将决定校车制度的成败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从2011年12月11日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通过各种方式提出。
现在距国务院领导11月27日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对校车安全问题作出重要讲话,尚不足半月,这一高效的立法速度足以证明,立法解决国内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充分证明了民生问题的分量。
这是校车安全问题首次在国务院条例层面系统地从制度、措施上得到梳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强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从源头上保障校车安全;明确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确保校车使用安全;强调严格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和驾驶行为规范;强调强化校车通行的安全保障;强调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明确了法律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尤其是有关部门顺应民意迅速回应民生期待,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校车赋予优先通行、停车不得超越、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罚等“特权”,并表示将抓紧制定专用于幼儿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等非常有针对性的举措,无疑将从各方面对移动的校舍起到一定的加固作用。
然而,推出《校车安全条例》仅仅是把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的开始,下一步,草案还要经过民意和民智的完善。再放眼未来,比条例级别更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或许都要及时针对校车安全问题现状作出调整,地方也应结合当地特色推出自己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这些都需要各级立法部门本着科学立法的态度加以考量。
应当看到,把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可以更清晰地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法律责任,严格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制度,利于提升校车安全。但是立法完成之后,法规能不能得到各方严格执行,将决定校车制度的成败。
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尤其是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这意味着,校车安全问题将成为依法考核地方官员的一把尺子。在已经明确责任主体的背景下,如果再有学生群死群伤的恶性校车事故,一定要用最严厉的问责机制维护法规的尊严和政府的威信。
“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我们相信,只要各界忠实地秉承这样的原则,在《校车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推动下,中国的学生们将变得越来越安全。(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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