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电脑供货商陈先生托运笔记本电脑被冒领,遂起诉货运公司索赔货款7.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货运公司赔偿陈先生3.6万元。
陈先生诉称,去年7月30日他与货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将7件笔记本电脑(每件内装2台)运往山东济南。陈先生交货后,觉察网上购买人有疑,8月2日电话通知货运公司济南分部不要放货,将货返京。货运公司告诉他已将电脑返京。陈先生去提货,却发现根本不是他的那批货。
货运公司解释这批笔记本电脑已在济南被人提走。陈先生认为货运公司擅自放货,应赔偿其该批笔记本电脑的货款7.2万元。
庭审中,货运公司辩称,接到陈先生通知不放货前,已接到一个姓袁的人的电话要求放货。货物丢失已报案,尚未破案。
另外,该公司要求贵重物品要做声明,但陈先生未声明托运的是贵重物品,也没缴纳保价费,所以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货物丢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货物托运人是否上保险及保价应由其自行决定,承运人无权提出强制性要求。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赔偿数额后作出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张卿 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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