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范要求清扫机动车道垃圾 环卫工陈佳飞由此受伤却要担责
“我作业时被车撞,咋还成了我的错?”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环卫工人的道路安全作业权
“公交车有优先通行权,校车也将有优先通行权,现在只剩下我们这些在路面作业的环卫工没有优先通行权了!”今天上午,在成都市电脑一条街“东华市场”门口清扫路边垃圾的环卫工陈佳飞,得知国务院已牵头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后说。这位头上还清晰留着被车撞伤疤痕的环卫女工,希望国家给有“城市美容师”之称的环卫工路面安全作业的权利。
今年5月5日,现年55岁的陈佳飞正在机动车道清扫路面垃圾时,突然被后面高速行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人半天都站立不起来,额头也破了。随后赶来的交警“认定责任”时,竟还怪她不该到机动车道上去打扫卫生,因而她承担相应责任,只判定肇事方赔偿她的治疗费了事。因为这一责任认定,她在治疗和养伤期间还被停发了工资。“公司要求我们必须清扫机动车道上的垃圾,否则,被检查到有废弃物时还会被扣钱。”陈佳飞至今都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想不通。
“在未推广机械化作业前,环卫工不可能不上机动车道清扫路面。”成都市城管局环卫处处长赵华告诉记者,目前仅成都中心城区就有环卫工2万多人,负责清扫面积达6100平方米,清运垃圾4000吨左右,环卫工人在机动车道上作业时常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
公益律师邢连超表示,目前,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我国现行的《道路安全法》、《道路安全法实施细则》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都没有规定环卫工人的道路安全作业权,也没有对其做出特殊保障规定。在他看来,由于环卫工人长期工作在路上,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赋予和保障环卫工人的安全作业权利,比如环卫工人在佩戴合法警示标志进行道路作业时,其他车辆应当主动避让,否则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驾驶一方承担责任。
邢连超律师认为,对环卫工人道路安全立法应从两个层次入手:一方面,国家应该加紧立法及完善相关法规条文,让环卫工人名正言顺地享有自身安全作业保障权利,将环卫工人界定为环境卫生作业工作人员,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职务;另一方面,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政府也可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时,规定环卫工人的安全作业权利、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环卫工人的安全防护制度等。(记者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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