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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浴场泡澡猝死 家属索赔50万被驳回

2011年12月13日 16:28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男子去浴场洗澡,不料在包房内突发冠心病猝死。其亲属认为浴场设施不达标,服务存在瑕疵,将浴场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50万元。闵行区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浴场无责任,作出驳回死者亲属诉讼请求,浴场管理单位自愿补偿6万元予以准许的一审判决。

  洗浴后发生意外

  30多岁的马青蒿(化名)平时看上去身体健康。今年4月6日下午,他到由上海香蜜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神泉浴场洗澡。澡毕,他到浴场五楼,工作人员为其安排VIP包房。马青蒿表示需要休息一下,浴场工作人员离开了包房。15时许,马青蒿走出包房,说房间太热。工作人员在征求马青蒿的意见后,关闭了包房内的中央空调。马青蒿回到房间继续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神泉浴场在停止营业检查时,发现马青蒿躺在沙发上,无法叫醒。发现情况异常,浴场当班经理立即拨通120、110。在抢救5分钟后,确认马青蒿已经死亡。公安机关开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中载明,马青蒿死亡时间为4月6日17时左右。经司法鉴定,结论为马青蒿系冠心病猝死。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载明,某些冠心病患者生前可无明显症状,貌似健康。但在一些诱发因素作用下(如情绪激动、轻度缺氧、剧烈运动等),可导致急性心力衰竭引起心源性猝死。也有某些冠心病患者在睡眠过程中迷走神经兴奋性增高,产生低血压和心动过缓,也可导致冠脉循环灌注量明显下降,在原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的基础上,心肌严重缺血,继而发生猝死。

  家属向浴场索赔

  死者妻儿父母认为,鉴定结论确定马青蒿为冠心病猝死,但神泉浴场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由是,所处包房为密闭空间,在闭门情况下仅依靠空调通风;马青蒿进入包房后即提出闷热,后请服务员调低空调,但不知何故服务员将空调关闭;工作人员发现马青蒿死亡的时间为次日凌晨2时,表明在长达10多小时时间内,浴场未有任何作为,错过了弥足珍贵的抢救时间。死者亲属将神泉浴场的主管单位上海香蜜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7.6万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服务不存在过错

  在诉讼中,香蜜湖公司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但从人道主义出发,可自愿补偿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青蒿4月7日凌晨被发现死于神泉浴场包房内,鉴定意见明确,死因为冠心病猝死,并列举了某些导致猝死的诱因,如环境因素等外因或自身存在的内因等,但未判明导致猝死的直接诱因,因此死者亲属以浴场工作人员关闭空调的行为主张与马青蒿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依据并不充分,实难采信。而从浴场是否存在过错的角度考虑,自马青蒿进入包房到被发现已死亡的过程,现死者亲属并无证据证明浴场在此期间的服务存在过错,或浴场的设施存在瑕疵。包房内空调开启或关闭,取决于马青蒿的意志,而非浴场工作人员所能决定对人体的感受。马青蒿作为成年人,完全可以对包房内室温高低调节和防范,故死者亲属主张浴场的上述过错,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因马青蒿所处的是相对独立、较私密的包房,且从直接死因考虑,死者亲属主张浴场错过抢救时间,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马青蒿的死亡原因已超出浴场的主观意志能够防范或避免的范围。死者亲属要求浴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香蜜湖公司自愿补偿6万元,与法无悖,予以准许。

  【特别提醒】

  秋冬时节,不少市民有去浴室泡澡的习惯。由于“混堂”“大池”或“桑拿”场所温度较高,空气流通不畅甚至比较混浊,体质不好的人容易发生“晕澡”甚至产生严重后果。在此特别提醒体弱者,如一定要去此类场所的话,也要遵循时间不宜过长,温度不宜过高的原则。(通讯员 杨克元 本报记者 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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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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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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