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因犯受贿罪,15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万多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潘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潘潇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潘潇违法所得,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毛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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