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阳12月15日电(吴扬 曹萌 白丞博)12月15日,一名老太太冒着凛冽的寒风来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该院民三庭法官手中。尽管耗费了10年的时间才要回死去女儿在信用社的存款,老人依然对法院,法官充满感激之情。
来送锦旗的老太太是方城县杨楼乡吴沟村村民王爱莲,事情的起因要从十年前说起。2001年,方城县某信用社一职工赵某为揽储,经朋友李某介绍,王爱莲的女儿李某将50000元现金交于赵某,但赵某将从某信用社领取的一套存款票据分开套写,给李某某的存款手续写的是存入50000元,交给信用社的入帐联写的是存入5000元,套取李某某存款45000元自用。2001年9月27日赵某又将存入信用社的李某某的5000元挂失,并于2001年11月1日将该5000元取走。
2002年10月17日,李某在外打工遇难身亡,赵某给其其出具的存单也不知去向。王爱莲因知道李某生前曾有该笔存款就以李某的继承人的身份向信用社申请兑付该5万元存款本息,但信用社以双方不存在存款关系为由不向王爱莲支付。从此王爱莲走上了长达十年的漫长诉讼道路。
王爱莲为此先后向方城县公安局、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控诉,并于2003年以赵某、李某为被告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杨楼法庭提起诉讼。该案经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后发还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南阳市中级法院再次二审,最终因王爱莲提供不出存单原件无法证实李某生前是否已将该5万元从赵某处取回,王爱莲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之后,王爱莲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王爱莲提出了撤诉申请,撤回了对赵某、李某的起诉,并以与信用社存在存款关系为由以信用社为被告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后,信用社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人经认真阅卷,仔细分析梳理案情,发现虽然王爱莲已提供不出存单原件,但信用社赵某在公安、检察部门多次向其询问时均认可曾向李某出具过存单,但同时称李某生前已委托他人将该5万元从赵某处取走。王爱莲则称其女儿没有也不可能委托他人取走该5万元存款。以上说法除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外双方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王爱莲因该案经10余年的审理也未能得到支持,情绪异常激烈,称该案若得不到支持将继续到北京上访。庭审后合议庭经认真分析后一致认为,赵某认可曾向李某出具了存单,其履行的应当是职务行为,李某与信用社存在存款法律关系,信用社称存款关系因李某已将该5万元从赵某处取走而消灭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
理清思路后,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向信用社辨法析理,使信用社同意支付存款本金5万元。但王爱莲因该案已经历了近10年的诉讼,称少于15万元坚决不同意调解。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又采取面对面、背靠背、梯次调解等方法经过十余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最终在2011年11月30日,王爱莲当庭领到调解款7.5万元,使她长达十年的艰难诉讼之路终于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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