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引起广泛关注的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再审开庭,法院当庭宣判:主犯时军锋、从犯时建锋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2年6个月。
与原审相比,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数额从368万元锐减至49万余元,法院对主犯的量刑从无期徒刑减为七年有期徒刑。
12月15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天价过路费案”再次开庭审理,主犯时军锋、从犯时建锋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2年6个月,分别处罚金5万元和1万元。
而此前原审时,时军锋尚未投案,时建锋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
主犯重新认定,被判有期徒刑7年
15日上午9时许,备受关注的“天价过路费案”在鲁山县人民法院开庭。
据鲁山县检察院指控:2008年初,被告人时军锋,为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先后找到武警某部干部李金良、张新田(均另案处理),并通过李金良取得伪造的武警部队车辆号牌、武警部队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及作废的武警部队派车单等物品。
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军锋使用上述假牌证及两辆“斯太尔”牌货车,经由郑尧高速部分路段运送河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此期间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492374.95元。
被告人时建锋在明知拉沙车辆所用武警部队车辆号牌、证件等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从2008年10月底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活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117660.63元。
在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受被告人时军锋的指使作了伪证。
据介绍,2011年1月14日,时军锋投案自首,承认其兄长时建锋替自己顶包,经法院认定情况属实。因此,此次判决认定时军锋为主犯,系真正车主。而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建锋被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理。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据此,判处主犯时军锋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从犯时建锋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时留申、王明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四被告当庭认罪。在法官最后询问4名被告人是否上诉时,除时军锋保持沉默外,其余3人均表示不上诉。
超载加收的通行费未被认定为犯罪数额
检察院指控的数额从原来的368万元锐减至49万余元,法院对主犯的量刑由无期徒刑改为七年有期徒刑,成为关注焦点。
对于犯罪数额,起诉书中只用8个字解释:“按核准装载量计算”。
鲁山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庭审后回应,法院经审理,认定时军锋犯罪数额为49.2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的指控是正确的。涉案车辆标明的核定装载量是25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现车辆超载时,应要求运输方卸载。因此,定罪的数额应按25吨通行费计算,超载加收的通行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专家认为定罪量刑适当
此案也引起了多位法学专家关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本案中使用虚假的武警部队军用牌照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无疑构成了诈骗罪,因而再审判决以诈骗罪对时军锋、时建锋定罪是正确的,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理。
赵秉志说,本案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到底应为多少,是引发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的368万余元通行费受到质疑,此次判决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更为合理可行,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合理保障,是适当的。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此案量刑适当,罪责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