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夫妻从此成陌路人,这是常态。但偏偏有些夫妻离婚后,不得不再次走到一起,因为还要为财产打场官司。记者近日从嘉定区法院获悉,近年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登记离婚后纠纷占大头
2007年—2010年嘉定区法院共审结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127件。4年间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案件增长比率逐年依次为20%、10%、18.2%。
127件案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另一类是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127件案子中,登记离婚后产生的纠纷案件有120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94.5%;诉讼离婚后产生的纠纷案件仅有7件,占案件总数的5.5%。
为房产等大件财产打官司
这些官司主要围绕房屋和补偿款。嘉定法院分析,从涉讼标的分布类别来看,主要集中在房屋以及补偿款两大领域,此两类纠纷占据判决、调解案件总数的近六成,其余则主要分布于公司股权及股票、车辆、子女教育及保险费用等领域。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大标的、高价值财物,往往也正因为此类矛盾易激化,所以当事人不会轻易作出让步。而在有关补偿款的诉请中,涉及房屋折价款或贷款的案件又占了这类案件的大多数,且涉案标的逐年上升。
嘉定法院分析,这类现象的出现,与目前城市开发与建设快速进行,以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有关。嘉定地处上海市郊,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曾经并不起眼的旧房屋包括原来地处偏远乡下的祖屋,随着建设征地给予的地上物补偿数额的不断提高,在动迁时往往能得到高额的货币补偿。由此,导致部分当事人在离婚之后,因为房价上涨因素而并不满足于当初约定的房屋折价款,一旦协商不成就诉至法院,要求重新确定房屋的价值后再分割;还有一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后因为原先的住房动拆迁,自觉之前在财产分割中受损,重新诉至法院主张要求分得补偿款。
对离婚协议反悔心态普遍
从127件案件看,当事人的心态各不相同。其中最典型的是“悔不当初”型。
这类案件主要是男女一方对当初的离婚协议反悔不认可,继而产生纠纷,占据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很大一部分比例。有些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为了子女抚养或其他问题,一时冲动,抱着尽快解决问题的想法,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认真考虑,甚至对一些大宗财产不提出分割要求,只求对方尽早同意离婚,一旦离婚登记完毕,冷静一段时间后,觉得吃亏了,重新起诉要求分割。
还有的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根据当时市值对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进行了协商分割,但离婚后随着房价的一路走高,先前取得折价款的一方便产生了反悔情绪,要求对方加以补偿,一旦协商不成便诉至法院。与此相类似的情形还包括因股权、厂房等资产增值而引发的纠纷。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因当时所建厂房尚未出租而没有受益,并且在建造过程中负有大量债务,原告自愿放弃对厂房的份额。其后,厂房陆续出租,逐步产生收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对厂房进行分割。
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再上法庭
还有一类案件属“后知后觉”型。此类案件就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说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年来,一方以此理由提起诉讼的屡见不鲜,且逐年递增。在嘉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2008年有1件,2009年有2件,2010年有5件此类案件。当事人一方的诉请理由中均出现了“隐瞒”、“隐藏”、“隐匿”、“转移”等字眼,涉案标的涉及房屋、车辆、公司股权、股票、存款等领域。从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来看,有6名为女性,2名为男性。
嘉定法院分析,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单位的收入水平逐步提升,夫妻财产表现形式也愈加多样、复杂。尤其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夫妻关系模式下,不少女性在家庭生活中过分依赖丈夫,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往往无从得知。一旦夫妻产生矛盾,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双方就会处于一种信息极不对称的状态。而且当事人自己的财产调查能力具有局限性,在协议离婚时对于对方隐匿财产的情况并不知晓,只有在离婚后才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悉,交涉不成最终引发诉讼。
【法官提醒】
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情况非常普遍。但大家在心平气和好离好散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厘清两人的财产关系。离婚协议书应当内容全面、用词精确、表述得当,尽量把该考虑的情形都考虑进去,该明确的关系都加以明确,尤其避免出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之类词义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如果双方都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或完整的表述能力,建议请专业律师拟定并提醒注意事项。
财产转移在离婚案中有增加之势。法官提醒,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自发现的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报记者 鲁哲 通讯员 张晓霞 陈丽 朱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