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出差来沪入住上海某酒店,与同事喝酒后在凌晨从15楼客房阳台坠落身亡,家属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发生不幸
2011年4月3日,宁波某包装机械公司安排员工曾先生等人来沪参加展览会,入住浦东一家酒店。同月7日下午6时许,曾先生与同事在酒店附近饭店就餐,饮用了白酒和啤酒。
晚上10时半左右,曾先生与两名同事回到酒店15层客房休息。凌晨1时,曾先生被发现从客房南面阳台处坠落死亡。警方经调查,作出“曾先生是意外坠亡”的结论。2011年6月30日,曾先生家属以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酒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簿公堂
曾先生家属诉称,曾先生入住被告酒店,与酒店形成合同关系,其应当保证曾先生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然而,酒店的阳台存在安全缺陷,其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酒店对曾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30%责任,即赔偿家属经济损失29.5万余元。
酒店辩称,房间阳台门上有警示标志,其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酒店无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阳台栏杆高度虽局部未能达到110厘米,但误差在1厘米之内,如此细微的误差应属建筑施工允许的范围,并不能判定此阳台栏杆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可见,曾先生坠楼与酒店阳台栏杆高度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调查,曾先生在坠楼当晚曾长时间的大量饮酒,他的意外坠楼事件应当与其饮酒有关。因此,酒店对曾先生的坠楼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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