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金华12月19日电 (记者 李飞云)12月19日下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吴俊东抗诉申请,检察院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2010年11月23日,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汤溪派出所协警吴俊东驾驶其父吴秀芝所有的鲁DK0103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载着戴旭清沿汤井线由汤溪方向往中戴方向行驶,途中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当时对向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在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致车上乘员戴聪球、胡启明先后摔倒。
吴俊东超车2-3米后听见胡启明、戴聪球的喊叫,回头看见电动自行车摔倒在地并往前滑行后倒在路边以及看见戴聪球、胡启明摔倒在地。吴俊东随即停车返回搀扶,戴聪球、胡启明即称吴俊东这么不小心撞倒了他们。此后吴俊东打电话给其父亲,称其出事故了。吴俊东父亲和村干部戴某一起赶到事故现场,并通过戴某打电话报警,称吴俊东驾车和电瓶车相撞,一人受伤已经送往汤溪医院。胡启明、戴聪球被送往医院时,吴俊东父亲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
此事双方因赔偿而上诉至法庭,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一审判吴俊东按70%的责任承担,共计赔偿69602.4元,吴俊东不服,再诉,二审维持原判,此案经媒体报道,已成网络热点。
12月19日下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金华中院民二庭庭长郭召军向媒体介绍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认为此案审判决结果,并没有冤枉吴俊东。
郭召军介绍说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正三轮摩托车以最高档五档进行超车,行驶在道路的中央偏右位置,距离道路右边大概有一米多远(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距离道路右边为1.21米),当时正好有一辆黑色轿车从对向开过来交会,他感觉到危险;超车后他回头看见电动车正倒在地上往前滑,滑后倒地,当时车子距离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只有2-3米远,事后他打电话给其父亲说自己出事故了。吴俊东作为一名协警,在交警队的首次陈述具有真实可信性,予以采纳。
其二是此案目击证人戴锡和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利害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所以他的证言真实、可信,能证明吴俊东的超车与胡启明、戴聪球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是受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均陈述因吴俊东超车刮到戴聪球左膝,造成他们翻车。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经鉴定,戴聪球的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相印证。
四是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可排除因道路及车辆问题引起翻车的可能性。
此外,发布会上还公布相关证据,如为二审中吴俊东提供的落款为戴旭清的证明书,“但二审庭中,戴旭清并未出庭作证。”
据法院展出的证据中显示,当时戴旭清在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汤溪中队的第一份笔录为:“我的头一直是低着的,所以道路上的车辆情况我也不知道,在行驶到出事故的地方时,由于感觉车速突然慢下来,就抬头看到对面一辆黑色轿车开过来,同时听到后面有人在喊,于是我就回头,看到后面有两个人和一辆电动车倒在地。”
此案目击证人戴锡和当时正驾驶小货车途经此处,“我就看见那辆电动自行车就左右愰动两下,之后那辆电动车自行车上的人就在地上喊了,当时那辆三轮车的车头超过去,车尾还没有完全过去。”
郭召军解释认为,“综合以上证据分析,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在吴俊东超车过程中,且本案事故的发生与吴俊东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不当超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吴俊东和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吴俊东不服本院判决,在广东朱永平等律师支持下,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12月16日作出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郭召军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