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一个批条,随随便便就将百万巨款“借”给某个官员,这与挪用公款何异?反映的是当地财政支出无约束无规范的现状。
广西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李富得醉酒驾公车肇事伤两人。临桂县财政局“借款”133万多元给县住建局,帮该副局长“埋单”。“借款”一年多后,临桂县财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借款至今尚未归还县财政。(12月20日中国新闻网)
醉驾致两人重伤,按今年新修改的刑法,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不可以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即便该案发生在去年,临桂县法院判李富得“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也属轻判无疑,而轻判的一个重要原因,显然与146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紧密相关。“赔偿减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也无可厚非;可问题是,凭什么要政府财政借钱,却使得肇事官员免去刑责呢?
官员在非工作时间私自驾驶纳税人出钱买的公务用车,喝多了酒不慎将一个纳税人撞成了植物人,最后还要拿纳税人的钱垫支赔偿,这岂不太荒诞了?
而“借款”给醉驾肇事副局长,所履行的唯一程序,就是县长“因情况特殊,先行分期拨付,春节后上会通报一下”的一纸批示。然而,这笔资金并不属于县长本人,而是纳税人的钱;在没有任何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就拿纳税人的钱给官员垫付赔偿金,未免过于轻率。试问,副局长醉驾撞人,究竟是什么“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照顾呢?借巨款给醉驾肇事官员,依据的是财政资金使用规范的哪条哪款?
众所周知,官员公车私用醉驾肇事,绝不是什么值得体恤的“特殊情况”,而是必须予以严惩的。官员没有基本守法意识,不仅公车私用,而且带头醉驾,传递给社会的本身就是非常恶劣的示范。如果在醉驾肇事后,再因其官员身份而给予种种特殊照顾,媒体曝光之前交警竟不拘留,事情闹大了,赔偿金也是由政府财政来拨款,这难道就是所谓的“特殊情况”?
地方财政不是地方官员可以肆意使用的无主财产,每一分钱的使用都必须合理合法透明公开。随随便便就将百万巨款“借”给某个官员,这与挪用公款何异?县长的条子并不能赋予挪用公款合法性,县财政拨款替醉驾肇事副局长“埋单”,反映的是当地财政支出无约束无规范的现状。为此,一方面亟待加强预算硬约束,另一方面则要强化财政支出公开,并对滥用纳税人钱财的行为进行严厉问责。(舒圣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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