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乘客反映,在铁道部网站上购票时,发现身份证号被抢注导致无法购票。记者就此致电铁路客服热线,工作人员称可以尝试注册时将姓名写为汉语拼音,及用亲友身份证进行注册两种办法来解决;如果仍然无法注册,建议市民报警求助。
其实早在试行火车票实名制之前,“保护乘客个人信息安全”的议题就已经摆在了铁路部门的面前。本以为此次在网上购票应该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可为何在实施过程中乘客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仍然发生了呢?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是铁路部门没有把乘客的个人信息当回事,将乘客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真实信息直接印在票面上,这无疑是给乘客的个人信息泄露打开了方便之门。
近年来,个人信息遭泄露的事件频频发生,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给许多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众所周知,公民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主要通过民法的相关规定加以保护,但我国的民法通则及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实质上把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附属于名誉权之中,以是否公开并造成社会评价作为判断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宪法不能得到实际运用;而依民法通则,许多隐私权被侵犯者不能得到保护。最新的司法解释实现了对隐私权保护的重大突破,体现了直接保护的方式,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尽管立法上有进步,但在现实生活中,中国民众对隐私及隐私权的观念仍未有充分意识。此外,由于被侵犯信息隐私的个人相对于政府与拥有强大经济后盾的各种网络信息采集者处于非常弱的地位,所以从道义上讲对其信息隐私进行保护时应该偏向处于弱势的个人。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从信息隐私权角度进行探讨外,还须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即当个人信息的使用有利于公共利益所追求的目的时,便应该就该信息的保护做一定程度的让步,以便合乎经济效率的需求。且不说公共利益必须优于个人隐私利益是一个先验论,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过于宽松,将不仅达不到经济效率的目的,反而大大增大整个社会使用者的成本,使市场萎缩。对于宽松的信息隐私规范将对政府和商家从事广泛收集、传播、交换个人信息起到怂恿的作用,虽然可能使政府行政更加有效,使某些商家得利,却会使整体使用者的成本增加,造成影响市场的结果,个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也会随之造成影响。
面对信息技术的冲击,即使隐私权制度难以为个人提供比较周到的保护,我们把原有的只具有消极权利特征的隐私权设计为具有积极权利特征的隐私权,赋予当事人将个人信息视为个人财富而与欲获取信息者进行谈判的能力。笔者认为,通过个人网上操作水平的提高,先进的网络隐私保护技术的采用,通过网络个人化资料使用者以及保护义务人的自律,辅之以网络中介组织机构的力量在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中起举足轻重的保护方式,相信网络隐私权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毕竟科技本身绝对不会是人类的宿命。(作者单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梁运奇 杨军献)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