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军人流动性大,缺少社会依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完全解决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社会保险问题。
为了保证军人配偶的保险关系与地方社会保险的顺利衔接,草案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保险待遇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草案还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役是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作了规定。(记者马闯 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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