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原本只关乎诉讼双方的利益,但当它被广泛关注,并引起司法界甚至是全民大讨论的时候,其公共价值就超越了个体价值,成为一个时代具有标志性和进程性的案件。
回首2011,有很多诉讼让人难忘,从体现了这个时代的公共理性的瘦肉精案、浙江环保公益诉讼案,到启动了这个时代共同思考的许云鹤案、药家鑫、李昌奎案;从触动了当代中国司法沉疴的天价过路费案、王朝案,到影响着当代中国公共治理的足球扫黑反赌案,中美“双反”案,发现每一起案件的独立价值与时代意义是年终盘点必须要做的功课。
天价过路费案
案情:2010年12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禹州市农民时建锋无期徒刑。法院认定自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时建锋通过悬挂假军牌的方式,在河南中原高速公路通行累计2360余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368万余元,并处200万元罚金。2011年1月14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1月15日,案件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投案自首,1月16日,案件一审主审法官被免职。12月15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法院认定,两辆货车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49万余元,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点评:历时一年,轰动全国的“天价过路费”案终以被告人服判而归于平静,似乎一切都在向着人们希望的方向发展。但事情并非那么简单,从一审认定的368万余元,到再审认定的49万余元,如此巨大的反差才是人们关注此案的真正原因。368万余元从何而来?事实上,正是“天价过路费”吊足了人们对此案的胃口,也正是“天价过路费”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曾经说过,司法的精髓绝不是照搬条文,而必须关注民生\体察民意,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循天理、遵国法、顺民情,方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话恰好成了此案的注解:司法要赢得公信力必须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通。近年来,明显违背常理、常识的司法判决已成为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杀手。法律不是空中楼阁,司法审判必须建立在人类共识的基础上,脱离共识的司法判决既没有法律效果,更遑论社会效果。天价过路费案的大起大落,提示我们的法官,司法要懂得接地气。
瘦肉精案
案情:2011年3月15日,央视“3·15行动报道组”曝光了双汇公司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猪肉。公安机关迅速介入案情的侦查工作,抓捕了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7月25日,“瘦肉精案”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其中,瘦肉精生产者刘襄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伙奚中杰被判无期徒刑。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与此同时,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驳回了王二团等三名公职人员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从三鹿奶粉案到双汇瘦肉精案,中国刑事司法反击食品安全行动已进入第二季,同样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样的是这次没有适用最高刑死刑。中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不可谓不严厉,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两个知名大企业的前车之覆依然难以唤醒企业的良知,中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一直在高危处徘徊。
如果说企业家需要补上道德这一课的话,那监管者就需要补上责任这一课。在这次瘦肉精事件中有三名负责防疫、检疫的公职人员被判刑。事实上,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人们反复强调的是监管者要负起责任来,事先防范永远高于事后的惩处,如果监管者做不到这一点,法律就不得不强制他们这么做了。
王朝案
案情: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省保定市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石家庄青年王朝。2007年12月10日,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朝有期徒刑13年。王朝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月1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王朝提出申诉。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提审,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有误,裁定撤销原判,将王朝案发回重审。2011年9月8日,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重新开庭审理,9月9日重审维持原判。12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点评:历时5年多,王朝案最终又回到了原点。人们之所以一直对这样一个简单的抢劫案兴趣盎然,因为它戏剧性地嵌入了“名人”李刚。王朝提出当时主管刑侦的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对他进行了刑诉逼供,他的这一说法虽然被证明为子虚乌有,但确实发挥了“眼球效应”。
但是王朝案能成为2011年有影响力的诉讼却并不是因那些司法之外的因素。我们看到,从一审、二审、再审、提审、重审,再到一审、二审,王朝案几乎穷尽了中国司法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一起简单的抢劫案的审理何以如此艰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证据,省高院发回重审不是迫于“李刚压力”而是证据的证明力确实不足。造成证据证明力不足的原因是侦查人员办案不规范,随意性太大,出现了很多明显的漏洞,过不了法庭的质证环节。王朝案反反复复,从一个反面证明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一句虚话。
许云鹤案
案情:2011年6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违章翻越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诉车主许云鹤一案,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人民币108606元。此案的争议在于许云鹤称自己并没有撞到王老太,而是主动下车搀扶摔倒的被告人,是做好事。但王老太却坚称被告人撞了自己。而双方都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此案被人们称为“天津版彭宇案”,进而再次引发了关于老人摔倒扶还是不扶的全民大讨论。8月22日下午,许云鹤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王老太情绪激动,一度失声痛哭。案件至今尚没有最终结果。
点评:从2007年的彭宇案,到2011年的许云鹤案,同样的问题4年过去了,我们依然还是在原地徘徊。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以及举证不能在诉讼中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能再说法律没有规定。但两起案子好像都判成了“葫芦案”,其中的症结恐怕不是司法能独立解开的。从司法责任的角度讲,司法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要承担引导公序良俗的社会责任,如此判决很难说达到了这样的目的。
在社会整体转型的时代,司法的力量毕竟有限。好在这一年还发生了更多的事情,一名叫殷红彬的公交车司机通过录像证明了自己的清白,一个叫小悦悦的两岁小女孩在11个路人冷漠的目光中悄悄地走了,每一件事、每一个人都有其不容忽视的价值。于是有了一部地方立法——《深圳见义勇为条例(讨论稿)》的出台。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真正能够扶起道德的还是深埋于我们每个人内心的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