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草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解读】刑诉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草案首次审议时增加规定,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有委员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也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辩护人作伪证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草案】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解读】刑诉法二审稿草案进一步完善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一旦辩护人涉嫌作伪证,那么同案侦查机关必须回避。
现行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意见提出,应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出现被滥用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
此外,关于传唤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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