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农民工终将成为真正的合同工,成为市民,成为工作有尊严、生活有体面的新兴群体。而当前,职能部门所要做的,就是尽快使他们名副其实,而不是一改(名)了之。从农民工到新型合同工,要以权利丈量,用权利赋予农民工真正成为新型合同工。
清洁工、水暖工、装修工、电焊工、搬家工、建筑工……以前,人们都叫他们“农民工”,12月25日,他们却作为“新型合同工人”,胸戴红花,身披彩带,踩着红地毯昂首迈入河南省中牟县委、县政府的办公大楼。同样的活动,去年是优秀“农民工”表彰大会,今年则是优秀“新型合同工人”表彰大会。中牟县委书记杨福平认为,“农民工”这个称呼,是对农民一种极大的不公,“所以从今年起,我们就改变了称呼”(12月26日《东方今报》)。
农民工这一称谓,确实涉嫌歧视。前不久,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就“农民工”称谓提出了质疑,并呼吁取消这一称谓。如今,中牟县将农民工称谓改为新型合同工人,既是对卢展工的积极回应,也是从字面上消除歧视农民工的一种努力。
从农民工到新型合同工,这一变化固然值得肯定,但尤其需要明确的是,变成新型合同工的农民工,既需要名正言顺,更需要名至实归。
合同工,顾名思义,是与用工方签有合同的工人。既然是新型合同工,其精义应该体现在合同上。但放眼现实,农民工的一大惨淡景象是,他们当中的不少人并没有合同。日前,北京大学发布的一份名为《京、渝、沪、深四城市建筑工人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有75.6%的受调查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受访者中,63.6%的工人自己手上没有劳动合同。如果连合同都没有签、都签订不了,谈何合同工?
没有合同,就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一旦日后与用工方发生摩擦,就难以合法维权。众所周知,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为何近4年过去了,仍有不少农民工无法签订合同?谁之过?
既然是新型合同工,就应该享有合同工的尊严。社会学家陆学艺曾经表示,受城乡二元体制影响,农民工总体上处于“经济上接纳、社会上歧视、文化上排斥、制度上限制”的境地,应该说现如今农民工的权利状况有了很大改观,但他们并没有融入城市,不是不愿意融入,而是很难融入,或者说融入不了。于是,我们看到,尽管我国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但农民工依然是候鸟式生存,城市只是他们停留的驿站、劳作的工厂。他们在城市里是孤独而卑微的异乡者,尽管他们为城市发展添砖加瓦、增光添彩,但他们依然处于“社会拒人、权利亏人、心理贬人、文化伤人”的困境之中。
为了让新型合同工名副其实,就应该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从新型合同工到新市民,有不少路要走。首先城市应以感恩、包容的心态对待新型合同工,而不是需要时和颜悦色,不需要时眉头紧皱,一脚踢开。其次,要从制度建设上保证他们成为新市民。一方面拆除制度藩篱,比如改革城乡二元户籍体制,放开中小城市的户籍,敞开城门,让新型合同工从身份上成为新市民,让他们把城市当作自己的家园;另一方面则是提供平等的福利保障,不能厚此薄彼,像对待市民一样对待他们,如果农民工无法取得同等的福利,他们即便褪去了农民工的标签,也依然是脆弱的边缘化的新市民。最后,还应平等赋权。在农民工走向市民化的进程中,让他们拥有像市民一样的各种权利,比如选举权等,也不容回避。
须知,改名容易,也就是动动嘴皮子的工夫,但名至实归可就难了,如果只改名而不来真的,只会让农民工有强烈的被欺骗感,还可能遮蔽真相,掩盖农民工的苍凉感与悲怆事实。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农民工终将成为真正的合同工,成为市民,成为工作有尊严、生活有体面的新兴群体。而当前,职能部门所要做的,就是尽快使他们名副其实,而不是一改(名)了之。从农民工到新型合同工,要以权利丈量,用权利赋予农民工真正成为新型合同工。(秦淮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