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广州军区某预备役炮兵旅上士小李接受了个体经销商潘某的道歉,一场用军人照片做广告的风波至此得以平息。
几天前,小李请假上街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经过驻地一家劳保用品个体商店时,突然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做成广告牌放在橱窗里,照片下方还印有一句广告语:“军工产品,卓越品质!”小李告诉店主潘某这是自己的照片后,再三向其追问照片来源。潘某声称,照片是从一个朋友的电脑里下载的。小李根据照片的背景分析,认定这张照片是自己陪来队的家人到驻地旅游景点游览时,被人偷拍的。
小李认为,虽然照片可能不是潘某所拍,但其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自己着军装的照片用作广告宣传,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因此,小李要求潘某把印有自己照片的广告牌撤下来,不料却遭到潘某拒绝。为避免激化矛盾,小李没有当场与潘某争执,而是将此事汇报给部队领导。
军人形象岂能用来做广告?该旅政治部了解此事后,立即派法律骨干与小李一起来到这家商店,向潘某详细讲解公民肖像权保护以及军人形象不能做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知识,指出其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宣讲法律,使潘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当即销毁了那幅广告牌,并打电话让其朋友从电脑中删除小李的照片。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八条 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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