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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应含质证过程

2011年12月28日 15:5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出台后,特别是去年7月我省《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意见(试行)》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承担减刑假释工作的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大批减刑假释案件。实践证明,一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有了进一步公开,人大、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力度有了进一步增强,减刑假释案件质量效率有了进一步提高,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然而,减刑假释裁定书却没有及时跟上这一新发展新变化,存在着透明度不高、说理性不够、规范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上个世纪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减刑假释裁定书样式(以下简称99样式),其主要特点是,简洁明了,说理简单。在当时并不要求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及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大的情况下,99样式尚能适应当时的客观需要。但随着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公开透明已成为当今公正司法主题时,99样式便暴露出过于简单等弊端。本文重点对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书,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鉴于其数量之大,其裁定书暂时可以继续参照99样式。

  改进与完善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应当重点体现透明和说理这两个重要特点,客观反映案件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同时详述罪犯服刑表现、表扬记功情况、提起减刑假释的申报审核程序、各庭审参与主体的意见建议。在具体写法上,既要强调减刑假释案件的自身特点,也要注意吸取、借鉴其他刑事裁判文书的经验和做法。笔者认为,一篇优秀的减刑假释裁定书至少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客观反映庭审参与主体情况

  99样式仅列举被提起减刑假释的罪犯的有关情况,至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未能反映。一些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仍然沿袭这一做法,这是不恰当的,也不符合公开透明的要求。与过去相比,参与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的主体范围已有很大不同,不仅有被提起减刑假释的罪犯,还有提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证人以及被提起减刑假释罪犯的代理律师。笔者认为,这些参与主体均应当在裁定书首部一一列明。在具体写法上,可以参照其他刑事裁判文书的要求。首先,要写明被提起减刑假释罪犯及其代理律师的有关情况。其中,对于开庭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注明该罪犯曾任职级情况。其次,要写明提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有关情况。最后,要写明出庭检察机关及检察员的有关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对出庭的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则要求与审理该案的法院级别上对等。此外,还应当阐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主文的内容、减刑假释开庭的具体时间,以及各参与主体出庭情况,当然也包括证人出庭情况。

  二、各庭审参与主体的意见

  在99样式中,没有要求反映各庭审参与主体意见建议的内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主体,包括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及其代理律师、证人以及出庭的检察机关。他们担当的职责不同,意见也不完全一致。从实践看,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及其代理律师、证人的意见总体上是一致的,但侧重点不同。出庭检察机关的任务是监督庭审程序和内容上的合法性,并对服刑罪犯能否被减刑假释发表监督意见。各参与主体的意见对人民法院是否同意刑罚执行机关假释及减刑幅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毋庸置疑,减刑假释裁定书列明各参与主体的意见不仅是为了公开透明的需要,而且更主要的还是便于公众、媒体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笔者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书载明各参与主体的具体意见,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不可事无巨细全部照抄。各主体意见建议的顺序和内容可考虑以下步骤:1.刑罚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理由和依据、减刑幅度、予以假释的建议以及罪犯认罪悔罪的情况;2.服刑罪犯本人的认识态度;3.服刑罪犯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包括罪犯能够被减刑假释及幅度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证人证言,包括服刑罪犯平时改造、遵守监规及行政奖励的公示情况;5.出庭检察员的监督意见,包括对上述参与主体意见的态度,特别是对提起减刑假释的事实、依据和程序、罪犯思想和劳动改造、证人证言的监督意见。

  三、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

  举证、质证和认证是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充分反映公开审理的必要过程。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需要证据支持。因此,减刑假释裁定书中对证据也应当要求详细列举。在这方面,99样式没有要求写明举证质证认证情况,仅要求写明减刑假释认定的事实即可,这是99样式的缺陷和不足,也导致公众对减刑假释工作的公正透明产生质疑。

  笔者认为,为避免公众对刑罚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暗箱操作”之嫌,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应当客观反映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主要包括:1.有关服刑罪犯定罪量刑的情况和证据,以证明该罪犯是否属于累犯、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或者数罪并罚等情况,而需要首次扣减;2.服刑罪犯被判处刑罚后送达执行及实际服刑的期限情况和证据,以证明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时间上的条件;3.服刑罪犯服刑期间获得表扬、记功、重大立功、改造积极分子以及有无违反监规的情况和证据,以证明该罪犯是否真诚悔罪、服刑期间的实际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减刑假释实质性条件、减刑的幅度;4.刑罚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程序情况和证据,包括刑罚执行机关内部减刑假释的提起、审查及上级监狱管理部门的审核等,以证明刑罚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5.服刑罪犯的年龄、身体情况和证据,以证明该罪犯是否为老病残犯、犯罪时未成年,是否应当放宽条件,予以减刑假释。另外,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还可以列举有关罪犯身份情况的证据。

  四、减刑假释裁定的理由依据

  减刑假释裁定的理由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是减刑假释裁定的核心,它是对各参与主体意见的法理分析和法律评判,也是对服刑罪犯能否获得减刑假释的结论性评价。当然,作出上述的分析和评判都必须基于减刑假释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此外还存在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其他刑事裁判文书。如何做到减刑假释裁定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让社会公众信服,让罪犯信服,裁定的理由部分尤为重要。从过去减刑假释裁定书和抽查的减刑假释裁定书以及99样式看,理由部分显得十分苍白无力,一般表述为:某某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XX条和刑法XX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采用如此套话进行说理,会让人产生罪犯能否被减刑假释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

  笔者认为,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应当抛弃上述做法,着力增强说理。主要包括:1.对各参与主体的意见建议,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分析评判;2.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程序,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司法部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评判;3.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起的减刑假释的时间间隔、幅度,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我省关于减刑假释实施细则进行分析评判;4.对服刑罪犯是否确有悔改、积极改造、是否为老病残犯、是否为累犯等情况而需要首次扣减、是否为限制减刑假释等进行分析评判。(唐胜春 段志侠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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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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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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