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杀虫剂抢劫被害人,并盗窃他人小轿车、车牌及轮胎,12月28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屡次作案的邓某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广东怀集人邓某能今年23岁,是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2010年12月27日晚9时许,邓某能因缺钱花,携带从附近小超市以10元价格购买回来的“黑旋风”牌杀虫剂窜至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社区五村被害人何某梅的住宅,在骗取何某梅开门后,持杀虫剂喷向被害人何某梅,并实施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将何某梅弄晕后,进入室内劫取被害人何某梅挂包1个(内有人民币13000元及证件、单据等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破案后,邓某能已将抢得的部分赃款10310元退还被害人,公安机关缴回上述被抢的全部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2010年10月一天晚上,邓某能在中山市古镇镇某彩印厂工作期间,拾获该厂老板区某根花冠小轿车(价值人民币93800元)钥匙后藏匿。不久后邓某能持上述车钥匙窜至古镇镇曹兴中路,将被害人区某根停放在此处的该小轿车盗走。今年1月6日凌晨4时许,邓某能窜至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精良路灯厂附近路段,盗得被害人陆某国停放在此的东风牌小货车上的粤T车牌1副用于悬挂在上述盗得的花冠小轿车上。
2011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邓某能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古镇镇曹兴中路叁加叁超市附近,在盗窃被害人孙某周停放在此处的小轿车右前后轮胎(价值人民币2580元)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遂弃赃逃离现场。同年4月8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古镇镇曹一村拱北街13巷8号住宅将邓某能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上述被盗的轮胎已发还给被害人。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邓某能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邓某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邓某能在判决宣告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四宗案件总和刑期十七年,并处罚金1.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记者/郑平 通讯员/李世寅 吴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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