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法律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法律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材料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法律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记者赵琬微、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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