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小强(化名)不慎碰到路边铁丝网,不想一根约两米高的水泥杆倒下将他砸伤。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水泥杆管理者——海淀区东升乡绿化队赔偿小强7万余元。
小强的父母说,去年2月24日下午,小强放学后,到位于海淀区清河西洼村东的小卖部买东西。路过小卖部对面的台球案时,不小心碰到围护树林的铁丝网,旁边一根约两米高的水泥杆倒下,砸中小强的右腿。路人将水泥杆抬走后通知了其父母,小强父母将他送到医院治疗。“现在小强腿上还打着石膏,不能下地活动”,小强的父母说,事后他们得知,水泥杆归东升绿化队所有和管理,且年久失修,地下部分埋藏很浅,已被雨水冲刷得露出了底部。小强父母认为,由于东升绿化队不履行管理义务,致使小强受伤,因而索赔11万余元。经医院诊断,小强右股骨干骨折,根据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小强已构成10级伤残。
东升绿化队称,对小强受伤一事表示同情,但不清楚其受伤的经过,因而不同意赔偿。法庭认为,小强是被东升绿化队管理的水泥杆砸伤,因此该队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法庭认为,因肇事水泥杆位于公共场所,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任何疏漏都可能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作为管理人,东升绿化队应当充分履行职责,以保证其管理设施的安全,因此应承担更高责任比例。法庭同时指出,小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没有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对小强的人身损害也负有相应责任。法庭因此判定,东升绿化队对小强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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