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化名)在高集海堤附近步行时,突然掉入一个3米多深的无盖井内。经消防人员积极抢救,小美才从与该井相通的排洪口被救出。医生诊断,事故造成了小美的腰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全身皮肤多处挫伤,马尾神经损伤。在花费数万元医药费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近日,小美将事发所在地街道办、居委会、建设局以及工程项目施工方一起列为被告,告上法院。近日,集美法院作出判决,施工方某建设开发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美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此事发生于2010年7月。近日,集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街道办认为,事故井盖的管理人是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街道办。居委会则认为,事发地点项目的施工者为建设开发公司,井盖也是施工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居委会不应该承担责任。建设局则称,其不是无盖井的管理人和权属单位,小美的受伤自己也有责任,事发地杂草丛生,不是通行的道路,小美本身有重大过错。建设开发公司也认为,事故地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建设开发公司并非事故地点的业主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开发公司作为事故窨井的施工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设置安全保障,造成事故发生,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但她没有选择人行通道,而走在杂草丛生的非正常路面,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具有过错,对损失的造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厦门商报记者 谢祯 通讯员 陶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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