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时,原告要向法院提出与被告等同价值的担保物。但是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一起被告为郑州桐柏路一公司的案件时,法院法官违规为原告提供了担保物。
卧龙区人民法院把市值5万元的宝来轿车,“作价”300万元当抵押物;把市值约60万元的房子,当成280万元的抵押物。
天价的担保
前日上午,在郑州市桐柏路万福花园28号楼的河南胜达建筑公司的法人李卓向本报投诉:2010年12月2日,胜达公司在南阳莫名其妙卷入一场合同纠纷官司。原告程某、宗某将胜达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索赔钢筋款共计400多万元,两原告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和相关担保。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9日下发了《民事裁定书》:“冻结胜达公司280万元的存款或价值相等的财产”。与此对应,对原告程某提供担保的财产——担保人孟水昌名下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北路388号6幢2单元4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
法院还对宗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也下了一个裁定书:“冻结胜达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同时,担保人宗某名下的豫R85200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昨日10时20分,在南阳市车管所,记者了解到,这辆被法院“查封”的白色大众宝来轿车,于去年8月,已经办理了二手车过户手续,原车主宗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此车卖给了别人,原车号也成了空号,抵押物竟不知去向。民警称,他们没有接到法院对此车抵押的通知和手续。
领导的安排
昨日上午11时10分许,记者赶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该案的审判长刘庆文接待了记者,从刘庆文提供的该案卷宗中,没有找到两个担保物的评估价值报告和相关资料。
问及市值5万元的二手轿车、市价值约60余万元的普通房产,价值加起来不到80万元,法院为何将这两个担保物“作价”为580万元,并据此查封了胜达公司6个账户时,刘庆文坦言,他们并未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房子和车子予以查封,的确没有去车管所和房管局办理过相关抵押手续,之所以这样,“因为我们领导签过字,让这样做的”。刘最后称,他们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审理有误”。
记者问及该法院的司法文书出现的“宗某与程某两不同被告,两人身份证号却是相同的”是怎么回事时,法院227号室的法庭工作人员称此系“笔误”。“不该在判决书中出现此类错误。”这位女工作人员称。
对法院如此解释,李卓表示不能信服,称胜达公司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律师的说法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天基律师事务所李风华律师认为,如果申请人只提供了少量财产作为担保,而对被申请人大量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这对被申请人而言显然极不公平,易产生腐败。记者 徐富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