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萍乡1月5日电 (王昊阳 张小平 李德建)江西萍乡市一男子文某,通过QQ与一女子李某相识,得知李某系某汽车公司出纳,保管单位的大量资金后,文某先后111次骗取李某保管的单位资金累计金额372.9万元,并将其中128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日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起诈骗案,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7年底开始,被告人文某使用网名为“JACK”的QQ,与李某使用网名为“起点”的QQ在网上聊天。聊天过程中,文某得知李某保管着单位大量资金。文某因个人欠下巨额债务、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得知李某的真实身份后,文某在网上化名“李志强”,主动与李某热情交往。
2008年1月21日,文某驾车来到萍乡市区博昌家具城与李某见面,文某向李某介绍自己是“李志强”的结拜兄弟,想向李某借款70000元作周转。李某当即与文某到工商银行,从公司公款中提出70000元交给文某。一星期后,文某将70000元如数归还给李某。
同年2月4日,文某又向李某借款100000元,一星期后,文某又将该款如数归还。此后,文某逐渐取得李某的信任,文某又同时以虚构的“李志强”的身份,通过网络与电话和李某交往。
自2008年元月21日至2011年3月14日案发,文某以“李志强”的身份与其本人身份,通过网上聊天或手机短信的方式以“李志强”的妻子治病急需医疗费、公司业务周转需要资金等借口,共计111次骗取李某保管的单位资金累计金额3729000元。案发后,文某退赃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文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文某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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