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辽宁省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永刚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伙贪污公款6100余万元,另外还挪用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周永刚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悉,周永刚贪污、挪用公款并实施职务侵占案,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重点查办的大要案之一。周永刚,男,58岁,案发前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与其一同作案的何水杨为女性,44岁,案发前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周永刚在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何水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支出不入账、隐匿公司债权、账外资金不纳入审计评估等手段,贪污公款6100余万元;企业改制后,周永刚伙同何水杨私自将公司资金800万元,借给他人注册验资使用。此外,两人采取不记账的手段,将公司账外资金人民币66万余元,兑换成美元存入个人账户予以侵占。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永刚身为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为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另一被告人何水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还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万元。(范春生、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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