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费用结算与他人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时却故意纵火。昨日(9日)记者从(陕西)周至法院获悉,纵火烧伤民警张少平的杜某构成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
2011年4月9日上午,周至县终南镇大庄寨村村民杜某及其他砂石车车主,与一家混凝土公司因费用结算发生纠纷,后经终南派出所协调,杜某及其股东与车主约定,当晚在村委会会议室结清欠款。晚8时许,10多名砂石车车主和部分村民来到村委会,终南派出所民警张少平等在此维持秩序。杜某进入会议室后,提出与车主先开会商量,被拒绝后,杜某以取钱为由离开会场,从停放在外面的轿车后备箱中取出一壶汽油。然后返回会议室,趁大家不备,将汽油壶扔在地上,用脚将汽油踏出来后,准备用打火机点燃。民警张少平发现后,立即上前制止,并大声提醒在场的群众撤离。就在张少平夺打火机的时候,汽油被点燃,油壶爆炸,整个会议室陷入一片火海。除张少平和车主叶某被烧伤外,在场的20多名群众脱险。经伤情鉴定:张少平和叶某四肢烧伤属轻伤。案发第二天,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日前,周至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二人轻伤,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杜某又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杜某家属赔偿了两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杜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刘斯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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