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居副校长,深受领导器重的她突然辞职。两个月后她就转投老东家的竞争对手门下。
这种选择可能在很多人身上发生过。可老东家把她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的赔偿金。原因是她曾和老东家签下“竞业限制条款”——离职两年内不得到类似教育机构任职或提供服务。
跳槽到竞争对手门下就职
2008年11月28日,李琳(化名)和郑州一所外语培训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担任这所学校的副校长一职。在李琳任职期间,学校每月向她支付包含竞业限制补偿费和保密费在内共计7000元。同时还规定,如果李琳离职,脱离学校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类似教育机构任职或提供服务。如果违反竞业限制或保密条款的约定,李琳就需要向学校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可是,工作到2010年5月14日,李琳就以家庭原因申请离职并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两个月后,李琳跳槽到郑州另一家知名外语培训学校,担任老师职务。
老东家起诉索赔10万元
老东家很快就知道了李琳的去向,这让校长很不满。校长的代理律师陈律师说,校长很器重李琳,一来就让她担任副校长,主抓的都是学校核心业务,可以说掌握了学校的“核心机密”。她申请离职时,说自己父母因为自己的工作闹得快要离婚了,校长出于同情才答应了她的要求。可没想到,李琳离职后,却带着老东家的机密“回了家”。“这简直就是现实版的《无间道》,我们感觉被骗了。”陈律师说。
最让老东家感到气愤的是,最初聘请李琳的时候他们就知道,李琳正是从那所竞争对手学校跳槽过来的。为此她损失了37400元,校长那时还慷慨地把这笔钱补偿给了李琳。
之后,老东家把李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李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1年6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李琳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到同类教育机构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李琳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被告称只收到工资,没收到竞业补偿金
李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陈律师说,学校支付给李琳的竞业补偿金都包含在李琳在职期间的工资里,数额是基本工资的30%。
李琳说,根据法律,工资是不应该包含竞业补偿费用的,因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和工资不一样,不应该和工资同时支付,应该额外支付给她,并且应有明确的数额。李琳说,在自己离职后,老东家应该继续支付给自己竞业补偿金。“我也要生活啊,如果补偿金不支付给我,我就必须另找工作。”
李琳还说,自己根本就没有负责“核心业务”:“培训界那些东西都是一样的。如果我把学生电话卖给另一家培训机构这叫泄密,可事实上我没有。我不理解他们所谓的‘机密’是什么。”
昨日,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但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李琳说会考虑下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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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到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双方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河南商报记者 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