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泄愤打死小偷被判刑六年
半夜小偷进村,几个村民发现后,持棍棒上前一顿毒打,致使小偷伤重不治。近日,广州市中院对此案二审宣判,村民张某良被判刑6年,另一自首的村民被判缓刑。
广州天河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伟良、张伟强在广州天河区柯木塱新欧村家中睡觉时听到“捉贼”的呼叫后,即分别跑到柯木塱新欧村足球场,与村民张东华、张永生(均已判刑)等十多人持木棍、铁水管对涉嫌盗窃的姚某某进行追打,致其受伤倒地。
由于觉得将姚某某留在村内不妥,张伟良、张伟强等4人用铁斗车,将姚某某推到天河区华美学校围墙边扔下后离开。当日凌晨4时许,姚某某被发现送医院救治,当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姚某某头部软组织挫裂创、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形成。2010年7月6日,张伟强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姚某某家属的损失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根据同案人张东华的供述,新欧村经常被偷东西,因此一听到“抓贼”的喊声,他就知道小偷来了,便在门边拿了一根铁铲木柄出门。途中又遇到了张永生等几个抓贼的“热心人”。在追上“小偷”后,他和张伟强、张伟良等人围上去,用铁棍和木棍殴打小偷。接着又来了四五名外省人,其中有三人用木棍打了对方三四下,他们担心弄出人命,便叫外省人住手。
天河法院一审认为,张伟良、张伟强因怀疑被害人姚某某在村内盗窃而与他人共同追打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伟强犯罪后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一审判处张伟良有期徒刑六年,张伟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后,张伟良提出自己并没有参与殴打,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起因,张伟良、张伟强与同案人基于对小偷小摸行为的义愤而实施了犯罪,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致害者不能查明等情节,而认定张伟良、张伟强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二人减轻处罚,已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