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建立健全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机制
不久前举行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对此上海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在此间举行的上海市政协十一届五次全会上提案,建议建立健全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机制。
吕红兵说,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基础条件已经成熟。近年来,我国律师制度不断完善,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律师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广大律师秉持良好职业道德、自觉运用法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已经成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其次,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也符合法院的需求。吕红兵说,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既有别又相通的职业特性。从已经具有多年诉讼工作经历和阅历的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不仅符合法官独立、中立的职业特点,而且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认知案情、分析法理、明辨是非的能力。同时,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亟待选拔任用一批成熟、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吕红兵建议,地方法院可制定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具体办法。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航运中心的角度,从优秀的紧缺专业律师中选拔法官,在具体制度上可以作出一些安排,例如无须再参加公务员考试,原已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无须再要求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同时,要制定明确的选拔条件、考核制度、任命程序、培训制度等。
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则可制定推荐优秀律师担任法官的办法。对优秀律师要有明确的客观性指标的界定,特别要明确须经律师协会的认定;对于界定和认定的标准、程序要有具体的规定与要求。
吕红兵认为,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应突出“德技俱佳”的标准。“德”,就是强调作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道德要求,在符合律师执业规范的同时,又要符合法官的职业要求;“技”就是强调专业化水平,特别是属于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紧缺的金融、海商海事、知识产权、涉外经贸等专业人才。 (记者杨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