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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委托投资公司炒期货亏92万 索赔32万获支持

2012年01月12日 16:42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谢先生倾143.6万元全权委托投资公司炒期货,因经营中“跌跌不休”,双方曾多次签订延期协议以求挽回损失。不料,在最后一次协议到期之日,账户中的资金竟然比初始资金亏损了92万元,也比协议约定的“保底”金额亏损了32.3万元。谢先生诉至法院索赔。近日,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投资公司赔偿谢先生损失32.3万元及利息损失。

  2009年4月14日,谢先生与地处闵行的一家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谢先生委托投资公司就资金的投资增值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其中包括谢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开立期货交易账户,账户资金100万元。自愿委托投资公司为账户管理人,全权负责投资管理和经营。此间,谢先生向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在有效期为2009年4月14日至2010年4月13日之内,如有盈利,谢先生应将净利润的30%作为投资公司管理费用等内容。2009年7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称由于前期投资产生良好收益,谢先生将资金增至143.6万元,合同其余条款不变。

  之后的操作却连连产生亏损。至2009年12月17日,客户权益仅存83.9万元。双方于2010年1月19日签订协议,约定委托管理合同因触及止损位而终止。并约定,如客户权益低于83.9万元,投资公司应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如一年运作中超出初始金额143.6万元,净利润的30%作为投资公司的账户管理费。

  然而,经营仍然“跌跌不休”,账户仍在亏损。双方“审时度势”,又两次签订协议,将有效期延期至2011年6月30日,其他条款不变。可惜的是,谢先生的账户资金一直处在下滑的通道之中。至2011年6月30日,即协议约定的到期之日,账户中仅存51.6万元,比协议约定的83.9万元又亏损了32.3万元,更比初始资金143.6万元亏损了92万元。至此,投资公司终于停止操作并将账户返还给谢先生。

  亏损事件发生后,谢先生多次要求投资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赔偿损失,但未果。无奈之下,谢先生将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获赔32.3万元并利息。

  法院认为,谢先生将自有的期货交易账户全权委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并约定将收益的30%支付作为账户管理费用,双方间为委托理财关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受托人即投资公司非金融机构,其与谢先生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为有效。

  数份协议本质上是委托管理合同的延续,是对投资公司造成谢先生损失的补救措施,意图在于挽回资金损失。从协议文字看,有“甲方(谢先生)客户权益如低于83.9万元,乙方(投资公司)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的表述,投资公司承担协议约定金额以下的亏损,是对其造成损失的补救,故约定并非承诺保底收益的保底条款,不属于无效,对投资公司具有约束力。截至2011年6月30日,谢先生客户权益仅为51.6万元,谢先生要求投资公司承担协议约定的83.9万元以下的亏损部分32.3万元及相应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故予以支持。(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鲁哲)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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