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条例
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公安厅近日共同发文,就安徽强制隔离戒毒收戒、管理等工作进一步予以规范。此举旨在深入贯彻实施《禁毒法》、《戒毒条例》,充分发挥安徽现有戒毒资源优势,促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开展。
据悉,去年9月以来,安徽省劳教(戒毒)管理局与省禁毒总队经过多次认真磋商、研讨和自下而上的讨论,广泛征求7个市和4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意见,最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强制隔离戒毒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入所收治程序、不予收治情形、出所衔接环节和信息维护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严格入所收治的程序,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需验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3个月至6个月后,应集中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
明确不予收治的情形,规定对于患有乙肝大三阳、肺结核传染期等传染病或患有严重疾病直接危及生命安全,以及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吸毒人员,可暂不予收治。
严把出所衔接环节,明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欺满时,戒毒场所应提前3日告知决定机关,同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其家属、所在单位或安排人员按时将其接回,并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
明晰信息维护职责,要求公安机关在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至戒毒场所前,将吸毒人员信息录入维护到数据库中。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要规范采集信息,填写登记表,每月定期提供给公安部门,统一录入到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吸毒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 (张秋实 孙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