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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如何定权定责定钱?

2012年01月17日 04:50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12月11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什么样的车能做校车,校车能否有通行优先权,校车安全的法律责任要不要加重,校车购置和运行的经费如何保障……社会各界围绕这些热点话题纷纷亮出观点,截至2012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提出7030条意见。

  什么人要用校车接送

  焦点:除小学生、初中生外,幼儿和高中生是否应使用校车接送?

  碰撞1:对于使用校车接送幼儿,支持者认为这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村地区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们接送幼儿上下学有困难,使用校车接送幼儿是比较好的办法。反对者认为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中乘坐校车,风险太大,很难保证安全。尤其是目前一些民办幼儿园以营利为目的,为了争生源使用校车远距离接送幼儿,发生了不少事故。

  碰撞2:对于使用校车接送高中生,支持者认为高中生大都属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还没有完全成熟,应当将需要乘车上下学的高中生纳入使用校车范围。反对者指出,高中生已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可以自行解决上下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必要为高中生集中开行校车和为高中生乘车安全提供特殊保护。

  什么车才能做校车

  焦点:征求意见稿规定,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校车。校车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碰撞1:支持者认为专用校车可以更好地切实保护乘车幼儿、小学生的安全。反对者则认为这一规定不可行,专用校车购置和维护费用都很高,农村小学、幼儿园买不起专用校车,即使有人给买了也养不起。如果因此提高幼儿园收费,会加重家长的负担,而有些家长负担不起,只能让孩子坐“黑校车”。而且农村特别是山区道路状况差,专用校车在有的地方根本无法驾驶。

  碰撞2:在校车最高使用年限上,不少意见认为,专用校车设计标准高,安全性能好,价格也比较贵。每天除了接送几趟学生外,其余时间基本闲置,多数专用校车一年跑不到2万公里,有的甚至只跑几千公里,使用8年后车况仍然较好。如果8年就不能继续使用,会造成很大浪费,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不得超过8年的规定过严,特别是对专用校车更不合适。而有的意见则认为,8年的规定还不够严格,建议进一步缩短校车使用年限。

  校车能有优先权吗

  焦点: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享有通行优先权。

  碰撞:多数意见赞成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这是“亮点”,对于保障未成年学生集体乘车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孩子、礼让校车的文明风尚。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执行保障措施。

  有些意见则提出,这些规定是效仿国外的,不符合我国国情。农村没有公交车道,也很少有交警执勤,这些优先权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则会加剧交通拥堵。校车有了特权,还可能导致驾驶人的责任心降低,反而会不安全。路上校车遇到救护车、消防车,究竟谁让谁,也成了问题。

  个人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吗

  焦点:是否可以允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

  碰撞:有些意见提出,校车服务不是一般的经营性业务,只能由依法取得道路客运资格的运输企业或者政府设立的校车专营单位提供。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用车接送幼儿、学生,往往为多挣钱就超速、超载;而且经营太过分散,很难监管到位。因此,应明确禁止个人提供校车服务。有些意见则提出,目前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个体运营车辆接送学生的情况相当普遍,有的是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进行的。如果不允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一方面这些个体经营者的生计会有问题,另一方面会出现校车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不在于校车是由企业运营还是个人运营,而在于加强管理。建议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允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是否应派人员随车照管

  焦点: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

  碰撞:有些意见赞成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的规定,认为学校指派的人员熟悉学生情况,和学生沟通交流比较方便,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随车照管工作,也便于学校对这些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教育和培训,对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有利。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都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认为学校编制紧张,教师的工作压力本来就很大,在学生上学前和放学后还要兼做随车照管人员,难以承受,会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在学校有多路校车的情况下更是这样。建议明确规定,学校自备的校车,可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向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租用的校车,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或者由学校与校车提供单位协商约定由谁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法律责任要加重吗

  焦点: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还要加重吗?

  碰撞:有些意见认为,法律责任还应进一步加重,如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吊销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客运经营许可,对校车驾驶人终身禁驾,撤销校长职务,解聘教师和随车照管人员,开除相关人员公职等,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大幅度加重法律责任,认为实际中的主要问题不是处罚不够重,而是监管不到位。也有些意见认为,目前危及校车安全的主要问题,如超速、超载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本条例没有必要另作规定,也不应作出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就近入学还是发展校车

  焦点: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碰撞:有些意见对近年来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提出异议,建议在设置和调整学校及教学点布局时,多听听当地群众特别是学生家长的意见。有的意见提出,如果逆向思考,让教师乘车去就学生,而不是学生乘车去就教师,是不是风险小一些?有些意见提出,买校车不如就近建学校。一辆专用校车要几十万元,再加上每年几万元的运行费用,超过农村建一所小学或教学点的费用,既不安全又不经济。

  不少意见提出,目前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送学生并严重超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大多发生在农村。因此,建议进一步充实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农村地区校车服务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的范围,明确校车购置及运行费用的资金来源;二是明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的比例,对中西部以及其他财政比较困难的地方,中央财政支持要给予倾斜;三是对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作出有约束力的规定。有的意见建议,应明确对校车财政资助的对象也要包括民办学校。

  校车安全管理怎么分工

  焦点:哪个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碰撞:有些意见提出,应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些意见则认为,校车安全管理涉及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驾驶员的资格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这些应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建议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也有些意见提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体系的规划和运输市场管理等,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其中,关于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驾驶资格的程序等具体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应先经教育部门审核,再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的规定。有些意见则不赞成由教育部门先行审核,认为教育部门不熟悉车辆管理情况,没有管理驾驶员的经验和能力,也不掌握驾驶人的相关信息,没有办法出具审核意见,建议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有的建议应先由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出具关于校车使用许可的意见,再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校车标牌。

  过渡期多长合适

  焦点:征求意见稿规定,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级政府的规定使用非专用校车。

  碰撞:有些意见认为,3年过渡期的规定符合实际,表示赞成。有些意见则认为,3年过渡期太长。只要政府下决心整治,并加大对专用校车生产和配置的支持力度,是可以在短期内达到要求的。建议将过渡期缩短为1—2年,甚至建议2012年9月1日前专用校车要全部配齐。

  也有不少意见认为,很多地方3年内更换专用校车有困难;而且设置过渡期不能只考虑车的问题,还应考虑路的问题。一些贫困山区现有公路技术条件无法通行专用校车。因此,建议将过渡期延长到5年或更长。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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