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携款逃匿拒付工资 恶意欠薪被公诉
无良老板携款逃匿不付薪
浙江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开审
1月12日,浙江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受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平湖市新艺箱包厂业主黄金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此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去年年底曝光的3起恶意欠薪案例之一,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浙江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老板携款出逃
被告人黄金敏,男,1978年生,江西省新余市人。2005年,黄金敏租赁平湖市钟埭街道2881号厂房,开办平湖市新艺箱包厂,系个人独资企业,雇佣员工70多名。
公诉机关称,2011年6月8日,黄金敏在收到平湖市两家公司货款共28万元后,关闭手机并携款出逃。其逃匿时拖欠职工工资总额30余万元。
同年6月9日,平湖市新艺箱包厂职工在找不到黄金敏的情况下,到平湖市劳动保障局反映黄金敏逃匿拒付职工报酬,劳动保障部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7月19日,警方经调查,对黄金敏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并于11月13日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零陵服装市场内将其抓获。被告人黄金敏到案后,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但其仍拒不支付。
11月14日,平湖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刑事拘留。11月28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拘捕5名同类嫌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敏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合计30余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平湖市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另据笔者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了解,截至发稿时,浙江全省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5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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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设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条文如下: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田舍郎 游情天 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