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员编教材拿稿酬获刑 狱中告单位侵犯著作权
杭州中小学生几乎人手一本《中学信息技术》或《小学信息技术》
两本教材的著作权到底归谁?
特级教师郑子罕因挪用公款被判刑5年
他在狱中委托律师状告原单位侵犯其著作权
他主编的《中、小学信息技术》杭州中小学生几乎人手一本,57岁的郑子罕搞了半辈子的教研工作,没想到领了10多年的稿费被认定为是公款,并被指控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
去年,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鉴于本案的发生与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有一定关系及挪用款在审计期间均已退回等情形,判郑子罕有期徒刑5年。
然而,此事波澜再起。郑子罕以单位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委托律师与杭州市教育局普通教育研究室(以下简称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对簿公堂,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书籍的著作权人,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并非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
今年1月11日,杭州市中院对郑子罕起诉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一案进行审理。法院对此未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教研员编教材拿稿酬获刑引起法学家关注
郑子罕曾是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中学高级教师、浙江省特级教师、浙江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特聘专家,2010年8月11日被刑拘。
去年(2011年)7月28日,杭州下城区法院对郑子罕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子罕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而检察机关指控郑子罕贪污的罪名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他不服,提出上诉,随后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鉴于本案的发生与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有一定关系及挪用款在审计期间均已退回等情形,改判郑子罕有期徒刑5年。
法院认定,郑子罕在单位授权其向参与编写的老师发放报酬的过程中,将部分费用转账购买基金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法院的刑事判决在法律界引起巨大争议,包括著名法学家、原浙大光华法学院院长孙笑侠教授都对此案表示关注,孙笑侠教授认为此案为刑法涉及知识产权法的罪与非罪的典型案例。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教师编写教材的稿酬,到底是个人合法所得,还是代单位收取的公款,只有先明确教材著作权的归属,才能区分涉案款项的性质。
狱中委托律师状告单位侵犯著作权
刑事部分二审(终审)判决后,郑子罕被转往乔司监狱服刑。去年9月,郑子罕委托律师将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告上法院。
在起诉状里,原告郑子罕称自己原为一名教师,自1996年起利用自身的业余时间,由自己承担组织管理工作和费用,组织部分相识的同行创作编写了《信息学基础》一书,并自1998年起经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他表示,在该作品基础上又逐步进行增删修改,自2000年起以《中学信息技术》书名由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自2001年开始以《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书名由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继续出版。
郑子罕表示,以上书籍出版发行过程中,自己均以著作权人身份与各出版社签署出版合同,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同时公开记载在出版发行的书籍版权信息之中。各出版单位均一直向原告直接支付版税。
他称,直到2010年他才发现,被告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原名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于2005年和2008年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偷偷以著作权人的身份与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签署出版合同,将上述书籍的著作权人身份非法占为己有。
著作权到底归谁双方法庭激辩
郑子罕是否为《中、小学信息技术》的著作权人?其个人是否有起诉主体资格?《中、小学信息技术》属于法人作品还是个人创作成果?法庭上,双方委托律师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激辩。
郑子罕著作权属一案的代理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叶志坚律师用“浑水摸鱼”、“偷梁换柱”来形容郑子罕教材著作权人资格被剥夺的过程。
叶志坚指出,《中、小学信息技术》和郑子罕早期(1996年至1997年期间)编写的《信息学基础》是一脉相承的,《信息学基础》就是作品《中、小学信息技术》作品创作的蓝本。
被告方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则认为,案件涉及的教材是杭州市教育局根据1998年有关文件精神,试点开展信息技术方面的课程改革,指定由郑子罕开展编写工作,由其组织学校的骨干教师编写教材,负责联系出版。
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还认为,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上均有单位的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教材的征订和发行都是由单位负责,因此涉案的系列教材是由该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单位享有教材的完全著作权。
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记者 陈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