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出国定居养老金被终止 诉社保中心遭驳回
出国定居还能拿养老金吗?
一退休“海归”起诉市社保中心遭法院驳回
已届退休年龄的吴某专程从国外回来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事宜,却被告知无法办理。吴某不满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办理恢复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黄浦区法院公开作出宣判,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养老金账户被终止
去年6月8日,吴某向市社保中心申报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终止状态恢复到在职状态”,同日,市社保中心作出了不能办理的决定。
庭审中,吴某诉称,其1979年2月进入到上海某钢管金属材料公司工作,1996年1月辞职后去澳大利亚,至今持有中国护照。由于2011年5月24日即满退休年龄,所以其于2011年4月返沪办理相关退休手续,但发现本人养老保险账户已被终止,账户中的钱款也被原单位上海某钢管金属材料公司取走。
吴某认为,其作为曾经参保并建立养老保险金账户的中国公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享受有关退休待遇,而享受退休待遇的前提是市社保中心应该恢复其养老保险账户。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1年6月8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原告的养老金账户。
本市户籍才能享受
市社保中心辩称,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吴某的书面申请、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申报1)等相关资料,可以得出市社保中心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质证,吴某对上述法律规范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按照(2010)沪人社养1744号规定,在上海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有十年以上的出国出境定居人员,可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原告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办理养老金手续条件。
市社保中心辩驳称,《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必须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才可以参加本市的养老保险,而吴某也不符合(2010)沪人社养1744号文件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即在本市有养老保险账户的条件;吴某出国时其单位凭原告的出境卡办理了原告养老保险账户终止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吴某现在先要恢复本市户籍,然后重新建立养老保险账户,才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行政程序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吴某辞职后,经其单位申请办理,市社保中心终止吴某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并无不当。因吴某尚未恢复本市户籍,不具备恢复建立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条件,市社保中心作出被诉不予办理决定符合相关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亦无不当。(通讯员 汤峥鸣 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