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缅甸男子非法入境被浙江丽水警方拘留
中新网丽水2月9日电(见习记者 沈溦 通讯员 叶威勇 薛丹青)日前,5名缅甸籍男子因非法入境,被浙江丽水市松阳县公安局拘留审查,犯罪嫌疑人叶某(松阳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被刑事拘留。
2月1日,松阳县公安局西屏镇派出所来了5名寻求帮助讨薪的外地人,其中3人操外地口音的普通话,自称是缅甸国籍,该5人均无身份证件和护照。据自称名叫陈哎如的缅甸籍男子讲,他是缅甸邦康特区那怕乡人,叶某等人带着他们几个人在中国江西、浙江等地打工,现在叶某却不付工钱,多次讨薪无果只好向中国警察求助。
另据陈哎如等缅甸籍男子讲,他们是跟着名叫“哎帮”的男子从云南省勐海县中缅边境或是游泳过河或是爬山先后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哎帮”的具体身份情况不详,现在去向不明。
经过松阳县公安局调查,该5名缅甸籍男子均涉嫌非法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案件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该5名缅甸籍男子于2月4日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审查。
根据缅甸籍男子提供的线索,2月4日,办案民警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叶某刑事传唤至松阳县公安局。据叶某交代:2011年3月初,一名叫“哎帮”的男子先后带他们从云南省勐海县中缅边境非法入境。因为缅甸籍人员劳工便宜,叶某、“哎帮”、王某3人将这些缅甸籍人员带到江西省吉安地区采松脂。
去年11月底,叶某将这些偷渡入境的缅甸人带至松阳县,并安排他们到丽水、遂昌、武义等地打工。叶某承认,拖欠这些缅甸籍男子每人各一万余元工资,并表示愿意支付工钱。
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无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