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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续篇公众陷纠结 法律界反思“花钱买刑”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10日 16:0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既要命又要钱,法律上行得通?

  从皆呼“必杀”到理智反省 药家鑫案续篇公众陷纠结

  随着张妙家人与药家鑫家人因为20万元“捐款”爆发冲突,钱和命、罪与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困难问题再次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在事情已经沉淀了1年之后,这一次,舆论开始自我调整,很多在当时围观该案件皆呼“必杀”、强调不要赔偿要死刑的人,在理智地反省,拷问当时的呼吁是否过激。也有法律界人士反思,现在人们之所以对“花钱买刑”的争议很大,主要是实践中出现了问题,过于简单化。希望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花钱买刑”要减少,但“和解精神”要贯彻案件的始终。

  法律不讲“连坐”,被告人家属没有赔偿义务

  傅蔚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去年为张妙家人发起“微博捐款”。发生冲突后,有人在他的微博上留言:“是你的捐款影响了法律公正”。昨天下午,傅蔚冈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言称,希望发起一个专门救助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的基金会):

  药家鑫案一审当中,原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536640元,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只有45498.5元。不过,即使法院最后判决的是536640元,又能怎么样呢?案发时,药家鑫已经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但他又是在校学生,没有收入,如果父母没有给他买过房子,那他最终可被执行的财产也不多。法院的判决即使作出,也无法执行。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药家鑫这个案子,我想强调的是成年被告人“罪责自负”,你说药家鑫没有钱,赔不了多少,他父母有钱,能不能判他父母给赔偿?不行,法律上不讲“连坐”,药家鑫的父母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为儿子赔钱。但父母为了保儿子的命,拿了20万出来,被害方在刑事权利上却不肯让步,民事赔偿也是不能完全得到主张的。换句话说,被害方想“既要命又要钱”,在法律上也是行不通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9成受害人家属收到赔偿后给出谅解

  陆骏峰(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轰动一时的陈家醉驾肇事致两死一伤案的代理律师):

  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金额并不高,在北京地区,被害人家属根据法律所能获得的赔偿大约在40万到50万之间。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很多都是名下财产不多、甚至根本没有财产的年轻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受“一命抵一命”观念的影响,其家属很可能就不再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判决书上的赔偿金经常会成为一纸空文。

  我所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家属给出积极赔偿的态度后,90%以上的受害者家属都接受了对方给出的赔偿,给出了谅解书。这个比例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剩下的人中,还有一些并不是不愿意和解,只是对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

  霍玉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加害方积极赔偿,可适当考虑量刑的轻重,这个在法律里是有相关说法的。其实作为我个人而言,一开始不太能接受。我总觉得,钱是钱命是命,该怎么赔就得怎么赔。拿很多钱出来,本来判的是死刑,就改判死缓,再改成无期,再变成15年……就像咱们老百姓俗话说的“拿钱买命”,这种例子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多。

  但我现在的观点和以前不太一样了。有时一个受害人死去,全家就失去了经济支柱,衣食无着,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赔偿又往往比较少。如果加害者一方愿意为此作出补偿,在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前提下,应该尊重双方的选择。但危害社会危害群体的案件,爆炸、投毒等,那是花多少钱都行不通的,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具体分析和看待。

  洪道德:

  用赔偿来换取谅解,会不会影响到司法公正?那要看对司法公正怎么理解。我理解的司法公正是分不同层面的。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犯罪后果的承受人为被害人,如果加害方给出的物质赔偿、精神赔偿能够让被害人接受,那任何非案件当事人都无权剥夺这种选择。

  物质赔偿是和解的一方面,但不是全部。针对个人的刑事案件,双方的想法如何,必然会影响法律判决,不能由此就认为“司法不公”。但要明确,物质赔偿绝对不能取代法律判决,而是存在一定的范围。还以这个案子为例,假如药家鑫父母拿了500万出来给受害人,受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你说法庭就不追究了吗?那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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