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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明令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2012年02月11日 16:3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并确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据了解,近年来在部分地方,出现了未成年人因救火被烧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引起关注。此类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方认为,这样的行为值得提倡与鼓励;另一方认为,不应该提倡与鼓励未成年人做超越自身能力的见义勇为行为。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则强调这样一种内涵: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呼唤社会道德理性的回归。

  辽宁的这一地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公民则要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据悉,除了上述规定外,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还在全国率先明确,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内吸烟的制度和措施。此外,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者,将被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范春生)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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