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交上猥亵女乘客 女大学生利用QQ报警
昨天下午,在10路公交车上,一猥琐男在拥挤的人群中非礼一名女大学生。这时,女学生并未被吓倒,而是选择报警,与另一名女同学一起勇抓“色狼”。
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色狼”罗某昨被市治安巡逻(特警)支队行政拘留。
女大学生车上遇“色狼”
昨天是周日,在桂林理工大学上学的小丽和小玉(均为化名),相约一起到市中心逛街。当天下午3时许,2人逛完街后,在十字街乘10路公交车回学校。
上车后,因人较多,她们就挤到车后门处,面对着后门,站在一起聊天。
车子刚启动,身后就挤来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该男子衣着整洁,低着头。小丽回头看了一眼,没太在意,与小玉继续闲聊。当公交车行驶一小段路后,小丽感到有异物在顶撞自己的臀部,她马上回过头一看,脸一下子就红了,原来身后男子正在用生殖器顶她。
于是,她上前挪动了几步。当车行至解放桥附近时,该男子又挤了上来,继续在小丽臀部上顶来顶去。
面对身材高大的“猥琐男”,小丽快速挤到了公交车上车门的门口处。小玉感到小丽神色不对,也跟着挤了过去。在小玉的一再追问下,小丽才说出了事情真相。这时,2人发现这名“猥琐男”又在车后门处站在另一名年轻女子身后,做起了同样的动作。
2人认为该男子胆子太大了,竟敢在公交车上做出如此恶心的动作,于是,开始商量一定要想办法将“猥琐男”绳之以法。
用QQ联络将“猥琐男”抓获
因车上较安静,如用电话报警可能会打草惊蛇,同时,也有可能遭到对方报复。正在2人一筹莫展时,小丽突然想起东环车场站台附近就是市治安巡逻(特警)支队。
于是,2人约定,小玉在车上继续跟踪“猥琐男”,而小丽到东环车场站下车报警求助,并约定彼此通过手机QQ信息联络,及时为警方提供“猥琐男”位置。
下午3时20分许,小丽跑进市治安巡逻(特警)支队值班室报警,称其在车牌号为“桂C—XXX66”的10路公交车上遭一男子猥亵,同伴小玉正留在车上继续跟踪对方。
得知这一紧急情况后,该支队三大队陆求大队长立即带领2名民警,载着小丽沿着10路公交车行车路线展开追击。
当警车行至六合路口时,小丽收到小玉发来的手机QQ信息,称“已过电大西区公交站”。这时,民警马上叫小丽发出一条“继续跟踪,我和警察马上就到”的信息。
为了快速追上公交车,民警驾驶警车见车超车,一路猛追……
就当民警们刚刚追到金鸡路口公车站牌时,小玉又发来一条“那人已下车,正在阿牛嫂米粉店门口”的信息。按照小丽描述的特征,民警很快锁定了“目标”,迅速分头包抄上去,将嫌疑人当场抓获。
男子因看色情电影惹“祸”
经审讯,“猥琐男”姓罗,32岁,桂林市人,在桂林一公司上班。
据罗某交待,事发当天下午,由于无聊,他便独自一人来到市中心一家网吧,在网上看了几个小时色情电影后就离开了网吧。
从网吧出来闲逛至十字街站台时,见一女孩年轻漂亮,罗某一时控制不住自己,便尾随该女孩上车对其进行猥亵。
当时车上很多人,罗某猥亵行为被女孩发现后,罗某又迅速盯上了另一个“目标”。可由于动作太大,第二名女子也很快发现了他的行为,瞪了他一眼后离开。看到公交车即将驶入终点站,车上女乘客越来越少,于是,他便想下车乘坐回程的10路车,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没想到,刚下车就抓了。
目前,该支队已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嫌疑人罗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桂林晚报记者梁剑 通讯员付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