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一副主任12次送礼买官 恳求法院轻判
花都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涉受贿、贪污、行贿三宗罪
曾向才子书记行贿无奈升迁愿望未成
22日上午,广州市花都区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任东华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检方指控,任东华犯受贿、贪污、行贿三项罪行。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任东华行贿的对象正是去年12月已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
为升官行贿区委书记
昨天一大早,10余位参与案件旁听的被告人家属就已来到了位于仓边路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带进法庭时,头发花白的任东华略带微笑并环顾四周,不时地将目光投注在坐在旁听席位的家属身上,神情坦然。
法庭正式开庭后,检方宣读的起诉书显示,任东华共被指控犯受贿、贪污、行贿三项罪行:受贿11万元、贪污6.8万元、行贿30余万元。其中,任东华行贿的对象正是其昔日上司、时任花都区区委书记的潘潇。而判决资料则显示,潘潇因受贿300余万元,已于2011年12月15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花都区政府网站上的资料显示,今年48岁的任东华曾先后担任过花都区赤坭镇镇长,花都区公路管理局局长,花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等职。
行贿后未实现愿望
昨天,法庭上的任东华表现平静,对检方的指控也都供认不讳。他同时指出,自己的“三项罪名都有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表示,任东华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向潘潇行贿的事实,属于检举有功,另外,“任东华虽有受贿事实,但并未真正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贪污的赃款已全部退赃”,因此请求法院对检方指控的行贿部分免予刑事处罚,对受贿和贪污两项罪行从轻处罚。
检方回应称,任东华的行为并不构成立功,但其主动交代行贿、受贿及贪污的事实,属于自首,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此外,在行贿部分的举证中,检方还宣读了潘潇的证言。潘潇在证言中称,自己是区委书记,决定任东华的升迁,任东华曾多次找到他,表达了希望换工作的愿望,并分多次向他赠送现金和玉器等物,但后来由于编制等问题,任东华换工作的“愿望”没能实现。(记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