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出租屋厕所内溺亡 房主被判赔偿3万
中新网崇左2月23日电(林浩 赵立克)广西大新县一居委会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楼房出租给他人使用,结果租房者的儿子在楼顶备用厕所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租房者怒将居委会告上法庭。2月23日上午,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宣判,判处被告居民委员会赔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
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23日通报,2009年1月原告魏某与被告大新县某居民委员会签订《新建楼房租赁合同》,该居委会将一栋二层的新建楼房租给原告,租赁费每年3万元。得到房子后,魏某将一楼用于经营成衣超市,二楼住宿,但该房楼顶还留有两个水坑作备用厕所,其中一个可排水,另一个常积水,水坑四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
租住过程中,魏某曾要求居委会在楼顶安装排水管,把雨水排放到楼房前面,但居委会一直未予安装。2011年5月5日下午5时许,正在做饭的魏某妻子刘某发现刚过一周岁的儿子不在身边,遂找到楼顶,发现儿子已漂浮在积水的水坑上。医院诊断为溺水、窒息死亡。
魏某随即要求出租方居委会赔偿,遭到拒绝后便诉至大新县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30万元。
大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居委会作为楼房出租方,明知楼房顶留有水坑,危及原告及其小孩的安全和健康,但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这种不作为行为与原告之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注意关闭好楼顶铁门,任由孩子玩耍,以致溺水死亡,未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判决被告居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1686.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