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文明发帖被拘起诉公安局行政处罚不当
今日14时30分,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法院对涟水市民卜延兵诉涟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不当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该案系因“不文明发帖”,致发帖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一度引发当地网民的关注。
2011年11月20日,涟水网民“安东一怪”在“淮水安澜”网站发帖《涟水交巡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内容包括“你们除了违章罚款以外,能不能做点人事呢?你妈晚上上街不开车吗……你妈眼瞎得了吗”等内容。
11月23日,涟水县公安局对“安东一怪”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复,表示将加大对氙气大灯的查处力度。11月24日,涟水县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进行立案调查,确认“安东一怪”系原告卜延兵的网名,并认为该帖内容辱骂交巡警大队领导,经向卜延兵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后,依法决定给予卜延兵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并送交拘留所执行。
卜延兵不服,于2012年1月9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将此案提审或者异地审理。同年1月18日,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
各有道理
今天的庭审,由涟水县公安局副局长周士海等两人代表公安局出庭。
《法制日报》记者从原告卜延兵的行政起诉状上看到,1972年出生的卜延兵系涟水县一名法律工作者。
卜延兵提出了3个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淮水安澜”网站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提出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庭审开始后,法官就说明,由于诉状同时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赔偿的内容,原告在开庭前同意撤销诉状的第二、三条,对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另案诉讼。
法庭上,原告对自己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辩解说:“我是对交警队进行工作上的监督,所谓侮辱他人的‘你妈’等字眼,只是网络用语。我没有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侮辱他人只能是个人,而不能是单位。”同时提出,涟水县公安局违反了执法回避、处罚告知、处罚决定书送达等滥用职权行为。
被告涟水县公安局答辩认为,卜延兵的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适当。卜延兵的行为已构成侮辱他人,公安机关对案件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维持对卜延兵作出的处罚决定。
针锋相对
合议庭归纳庭审焦点认为,案件争议主要涉及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以及被告是否存在滥用职权。
庭审过程中,法庭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公安局提出认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7项证据,包括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以及家属通知书等。随后还提出了原告笔录、证人证言、原告所发的帖子等,证明原告存在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
庭审期间,卜延兵情绪一度十分激动,称发帖后,涟水县纪委回复提醒原告注意礼貌用语。当时他回复说,帖子内容只是发泄心中的气愤之情,后公安局也发帖回复感谢他对交警工作的监督,认为“主观不具有骂人的故意”,还认为“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因此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卜延兵还认为,被告只是为了“小团体”的利益而处罚,办案没有明确的标准,具有随意性。
被告在最后陈述中则表示,原告在帖子中用明显的言语侮辱他人,民警也是公民,也有人格尊严。尤其是在帖子中“涟水县交警队的官员们”已经将受害人特定了,其辱骂对象也特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同时还认为,原告利用当地有影响的网站公然辱骂民警,跟帖人数众多,造成了恶劣影响。
“交巡警为了交通安全做了大量的工作,需要大家的理解。但是他们却遭受了卜延兵的辱骂,这是不公平的……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涟水县交警队的工作不是没有不足,我们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但是不能容忍像卜延兵这样对我们进行侮辱。”出席庭审的公安局副局长周士海要求法院维持处罚决定。
庭外反思
据了解,淮阴区人民法院对今天的庭审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至15时43分庭审结束,关注在线直播的点击量达到了13013人次,有313个跟帖。在一个地区性的网站看来,网友的跟帖可谓火爆,破了纪录。
记者注意到,在跟帖中,几乎没有网友对公安机关处罚卜延兵的行为本身提出异议,大多把焦点集中在网上是否可以骂人这一问题上。不过,由于网络不同于庭审现场,原来在法庭旁听的庭审纪律,在网络上却看不到,在整个直播期间,大量不文明跟帖仍让人担忧。
有网友直接建议:“法院以后直播,设个权限,瞎胡闹的人太多。”
网友“周淮安”则发帖评论说,真看不下去发帖带“妈”这种侮辱性的词汇,好像在这些人的道德观里,就没有轻重之分……这一次的事件足够使得他明白,对于在网络上违法犯罪的惩罚,要比现实中更重,不要因为是虚拟世界就可以恣意妄为,“切勿在网络中迷失了自己的道德”。目击者: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戴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