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男出狱两月不思悔改 刀砍证人再获刑
中新网南京2月24日电(马辛凯 强薇)证人因“怕”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大概就是因为存在这种疯狂寻仇的人。去年,江苏新沂人卢某因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判拘役二个月,其被释放后非但不思悔改,反而持菜刀将前案证人黄某及其妻子砍伤。24日,记者从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黄某夫妇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000余元。
今年47岁的卢某系江苏新沂某镇农民。去年3月的一天,卢某因邻里纠纷与周某发生争吵引起互殴,卢某持木棍将周某右手拇指指末节近端砸成粉碎性骨折。事发后,目击者黄某到公安机关录了口供,其称卢某与周某相邻而居,两家关系一直以来就不好,案发当日,周某认为卢某将自家垃圾倒在他家门口进行阻止,双方由此扭打在一起。同年6月,卢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赔偿周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000余元。
卢某出狱后一直对黄某去公安局作证一事耿耿于怀,一心报复。同年10月17日晚上7点多钟,卢某前往黄某家门口进行漫骂。黄某出门与其理论后,卢某又回家拿上菜刀,到黄某家与黄某夫妇发生撕打,并用菜刀将黄某的头部及黄某妻子的胳膊砍伤。案发后,卢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赔偿黄某夫妇8000元,并向黄某夫妇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卢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鉴于被告人卢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能积极赔偿黄某夫妇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出现过像此案中证人因作证而受到迫害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为法律所不容,须予以打击制裁。此案的宣判,对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