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司法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追求更全面正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法律之树扎根司法实践的沃土,根深叶茂。
2008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等方面,提出60项改革任务,将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向新阶段。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各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攻坚克难,向着“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大步迈进。
一项项改革任务,如同一场场复杂艰巨的战役,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史册上写下波澜壮阔的篇章。
司法公正,追求更全面、规范的正义
——法谚云,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正义,在中国传统的法治理念中,曾经是被忽略的一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推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规范执法行为向“程序正义”不断迈进。
“听说打官司动辄一两个月,没有想到今天这么快就审结了。”2011年5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运用小额速裁程序,7分钟审结一起民事案件,原告直呼“想不到”。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小额速裁试点法院审理的第一案,诉讼程序改革迈出坚实一步。
民事案件的小额速裁和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新形势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探路之举,有望破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也更有利于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其合法权益。
执法各环节进一步受到规范。
201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涵盖了从执法办案初始环节到案件终结的执法全流程。
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模式,动态一目了然。
全国监狱系统建立了集管理、教育、执法、劳动、罪犯权益保障、监督于一体的执法标准和程序。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逐步建立,兼顾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让公正得以更加全面丰满。
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施行,为大调解体系下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提供了司法保障。在各地的大调解实践中,更是形成了信访、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这些化解矛盾的渠道和方式,整合了资源,形成了工作合力,使得治安压力和隐患大大减少。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解决有了更多选择。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司法确认”制度,在诉讼与非诉讼之间搭起桥梁。“以前我们调解民间纠纷,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往往还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一位调委会主任说,有了“司法确认”制度,赋予了非诉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让工作开展更加顺利。
——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强化监督方面多层次推进,让公正在监督下运行。
“躲猫猫”、“喝开水死”等一系列发生在看守所、监狱这些“大墙”内的恶性监管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强化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让阳光穿透“大墙”。
监督者自身也受监督。针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较为薄弱,“一竿子插到底”现象,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截至2010年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对超期羁押、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法进行监督。
司法公开,让全社会监督执法行为
——公开的范围越来越广。为了促进社会各界更好地监督司法活动,司法工作在向当事人公开的同时,也进一步向全社会公开。
1月17日下午,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门前,前来看望服刑罪犯的家属排起了两条长龙,看守所2012年开放日活动正在举行,60余名留所服刑人员和180余名家属参加。
2009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推行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各地看守所通过多种方式,将执法和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73%的看守所向社会开放。
检察系统大力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对存在较大争议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不起诉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有关专家等参加公开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公民参与旁听。
——公开向纵深不断推进。从最初的“表层”公开逐步走向“实质”公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系统陆续推出新举措。
去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首次举行减刑、假释公开开庭。这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去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北京市法院系统首开先河之举。
“犯人减刑、假释,经历了从公开听证到公开开庭的变革和进步。”清河法庭庭长贾连春法官介绍,减刑、假释案件从过去的书面审理和听证审理到公开开庭审理,体现了司法公开正在向纵深推进。
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总结出“四变”经验:变过去单纯援引法条为既引法条又讲道理,以理服人;变简单粗略的格式法律文书为叙事、说法、论理相统一的说理式法律文书;变重大疑难典型案件由检察机关独家审查为邀请专家、学者等进行会诊平息;变少数人内部审查决定为多方参与的公开审查。
——公开的形式更加多元。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出现,为司法公开提供崭新平台。
“2012年,我们会保质保量完成100档网络庭审直播,并且不回避敏感、有争议的案件。”不久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网络直播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庭审后,院长胡道才向网友承诺,将选择公众关注的、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直播。
“在推行公开审判制度方面,人民法院的决心和信心始终如一。”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网络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点,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当中,一直作为重点任务加以推进。
目前,全国各省高院一级网全部开通,90%以上的中级人民法院开通了二级网,网民可以在互联网上对感兴趣的法院工作,甚至是庭审直播进行浏览。
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加强了检察网络建设,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或加入本省的政务信息网。各级政法机关领导、政法干警频频“触网”,与网友交流互动。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运行了全省统一的执法办案和监督信息系统。
各地公安机关普遍推行在互联网上开展执法办案信息告知以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证照的受理、办理,将执法办案工作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
司法为民,更体贴、便捷地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这一目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创新。
“往后,我们还是好邻居!”今年2月的一天,天津市静海县检察院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让一起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厮打造成被害人轻伤的邻里纠纷成功化解,当事人送来了“检察促进和谐 诉讼呵护民众”的感谢锦旗。
几年来,各地司法机关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办案方式。
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这一制度在保障了被害人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了教育挽救功能,有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冲突,有助于社会和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的内容。通过严防冤假错案、完善辩护制度等措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保障人权方面做出有目共睹的努力。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严防冤假错案,健全的证据制度是前提和基础。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各个环节全面规范,严守冤假错案发生的第一道防线。
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2011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推动了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强化了对律师辩护权的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
此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也在全国范围陆续开展,已有17个省和一些地市出台了实施意见。
——片区法官工作站、巡回法庭、法律援助、公安服务在线……司法便民形式多样,为群众带来触手可及的司法服务。
“愁了几个月的烦心事法官一下午就给解决了,收拾好房子,准备结婚!”拿着调解书,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保利社区居民龚建茹笑了。在一起物业纠纷中,北京市朝阳法院片区法官工作站及时化解纠纷,将司法服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
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让“有理无钱”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十一五”时期,全国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5万件,年均增长23.5%,提供法律咨询2078万人次,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东方欲晓,莫道君行早。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四年来,在中央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项改革按计划扎实有序推进,阶段化成果凸显。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上,改革与时代风云同步,成效彰显,未有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