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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安徽原宿州计委副主任贪污490余万 退休8年落网(3)

2012年02月27日 10: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退休贪官自称无罪

  2011年7月25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惠民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追缴胡惠民违法所得4905941.66元,上缴国库。

  胡惠民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辩称他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原是他自办的非法人企业,并于1990年取得“骑路孙区域”探矿权。1996年他申请将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挂靠原宿州市政府,1997年向筹建处投资8.5万元,而原宿州市政府、计委未对筹建处进行过投资。1997年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停办并被吊销营业执照,1999年宿州市政府以宿政秘[1999]12号文件与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脱钩。2000年,他又重新申请注册成立了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属其自办企业。因此,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转让探矿权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公共财产,他有权处分。

  胡惠民说:“我2001年已退休,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原判将我在退休后的行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并认定为贪污、挪用公款行为,属适用法律不正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是原宿州市政府为开发骑路孙煤矿而批准成立的,于1996年办理工商登记,属原宿州市计划委员会组建的企业法人,并非胡惠民自办、挂靠到原宿州市政府的企业。有一系列书证证实,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成立过程清楚、企业性质明确,相关情况亦能得到时任原宿州市市长、原宿州市计划委员会主任等证人、证言的印证。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自1996年成立后一直延续至案发,没有停办,也没与政府脱钩。胡惠民及其辩护人关于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是其私人企业,其有权处分筹建处财产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对于胡惠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对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并认定其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安徽高院查实: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是经原宿州市政府批准、由原宿州市计委组建的企业。胡惠民于1996年由原宿州市政府任命为筹建处主任,负责筹建处的全部工作,属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胡惠民从宿州市埇桥区计委退休后,未被免去筹建处主任的职务,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筹建处公共财产的职责,仍属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判对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并无不当。

  安徽高院认为,胡惠民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管理公共财物等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90万余元,挪用公款2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予两罪并罚,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余思

  预防隐性腐败 加强离任审计

  2012年元旦之后,胡惠民佝偻着腰开始在监狱服刑。无期徒刑,对一个70岁的老人来说,意味着这辈子也许就要在高墙内度过。

  贪腐官员“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式的“隐性腐败”与日俱增,由于贪得无厌,“安全着陆”多年之后身陷囹圄的贪官越来越多: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就是在69岁那年因受贿罪被判刑十五年;江苏电大处级干部王世明退休8年后因受贿罪被判刑十一年;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原副主任、副厅级女干部覃赛先,在退休近10年后,被检察机关指控受贿169万元。受审时,覃赛先当庭下跪求法官允许她边住院边受审。

  和很多低头认罪的贪官不同,胡惠民在法院一、二审期间,始终坚称自己无罪,所列举的理由也振振有词:因为煤矿筹建处一直以来都是他自己独当一面,为煤矿招商引资,转让详查探矿权谈判,全是他一个人在张罗。他才会认为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就是他的私人企业,自己有权使用筹建处的财产。事实上,胡惠民的贪腐是借机于行政机构变革的监管疏漏。因撤地建市、撤市设区,致使新旧交替时公款监管脱节,管理混乱,连胡惠民的退休都下了两次文件,实在滑稽。将煤矿转让、结清借款之后,胡惠民等待了4年之久,暗中观察相关部门反应,确定万无一失后,才下手“借走”公款,挪为家用。胡惠民一直认为自己是煤矿筹建处的功臣,煤矿转让款结余下来,应归自己所有,加上早已退休,挪用公款不算贪污。

  胡惠民名为退休,实际却控制着政府部门,这种“退而不休”式的现象,折射出相关机构的管理漏洞。“从胡惠民贪污案中可以看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必要性。”办理此案的法官说。

  胡惠民的案件提示我们,严格的离任审计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离任审计能查明个人经济责任,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立足于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离任审计,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尤其一个地区进行行政机构大调整时,更要严密部署,加强对国家干部和国有资产的监管,通过严格的审计,有效防止有人趁机浑水摸鱼,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周瑞平 吴小东)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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