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公车私用肇事,纳税人怎成“冤大头”
时任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事发后,张文新之子张鑫为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打起官司。东川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
于情来说,寻甸县人大常委会适当地补偿一些钱给张文新的家属,公众都能理解。但是,由法院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赔偿张文新的家属34万余元,让纳税人当了“冤大头”,于法与理不通,此例一开,必将贻害无穷。
按理说,公车是不能用于私用的,但是,张文新借用县人大的公车据说是经过了批准。不过,不管公车私用在行政规章中如何规定,张文新与寻甸县人大已经形成了一个借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这个民事法律关系来看,作为出借人的寻甸县人大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要保证车辆安全性能是良好的,并且注意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驾照,是否符合借用的主体。而且,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只有出借人具有重大过错与故意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交警的鉴定,发生交通事故与车辆本身性能无关,事故由作为司机的张文新负全责。因此,寻甸县人大对于张文新的死亡并不需要负任何赔偿责任,相反,借用人张文新损害了人大的车辆,寻甸县人大有权向张文新财产的继承人索赔。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此案发生在2009年3月31日,《侵权责任法》不能适用于此案,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也可推论,这种向单位借用车辆自身造成伤害的,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别看法院只是判决寻甸县人大赔偿张文新的家属34万余元,似乎与公众无关,但是,人大是公权力机关,它本身是不会创造经济价值的,人大的所有钱都是来自财政,来自纳税人,实际上,在这一案件中,不是人大,而是纳税人当了“冤大头”。如果借公车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不但不赔偿单位而能从单位得到赔偿,此风一开,将对纳税人的钱包造成更大的冲击。因为,官员向私人借车出事不能得到赔偿还要赔偿出借人,那么,谁不想借单位的公车呢?何况,官员本身在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单位掌管车辆的人又怎么拉下面子不借呢?甚至,有些官员可能与单位的人员串通一气,张文新本身就是公车私用,出事后再向单位补交燃油费,换来一个名正言顺的“借用”,再用“借用”的名义向单位索赔,而单位的领导觉得反正是用纳税人的钱,也大方赔偿了事。如此,财政的钱岂不成了“唐僧肉”,谁想吃一口就吃上一口,纳税人岂不是税负更加沉重了吗?
所以,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官员借公车私用本身是错误的,私用公车还酿成了交通事故更是双重的错,如今让他的家属还从他的双重错误中得到赔偿,那将是错上加错。我希望法院还是严格依据法律,驳回张文新的家属的诉讼请求,遏制公车私用的现象,阻止企图伸向纳税人腰包的手。(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