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伙在山西为“老板”运送假烟牟利获刑
中新网太原3月6电 (赵静 通讯员 金有成)为赚取高额运费,在明知所拉货物是假烟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贩运。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6日称,被告人仝永红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4万元。
仝永红是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多年来一直从事货运生意,曾数次驾驶自己所有的江淮货车为“老板”运输“电器产品”。到后来,仝永红根据货物的包装、重量、运输的时间、方式、运费及自己的货运经验等情况判断,其所承运的“电器产品”系假烟。
在2011年8月30日5时许,被告人仝允红在已判断出“老板”仍然是让其运输假烟的情况下,为获取较高的承运费用,仝永红按照“老板”的安排,驾车到河南省平顶山市311国道旁,由“老板”指挥其他人员将一百余箱假烟装在自己的江淮货车上,并按照“老板”的安排,欲将该批假烟在“老板”的电话指挥下运往山西大同交与接货人销售。
当仝永红驾车行驶至大运高速公路阳曲段大盂服务区时被阳曲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卷烟8760条。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其价值为35251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仝允红在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销售伪劣卷烟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承运费用,驾驶机动车帮助他人运输伪劣卷烟,为他人销售伪劣卷烟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仝永红为获取高额的承运费用,在他人的指挥下运输伪劣卷烟,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仝允红运输的伪劣卷烟在途中被查获,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仝永红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遂依据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