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和继母婚后所购房产如何继承?
父亲和继母婚后 所购房产如何继承
在线律师:李允治(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王先生:我父亲名下有一处房产,是再婚后购买的,继母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一直由我父亲供养。继母有一子、一女,均在她再婚前成家。我父亲的生活起居基本由我照料。请问若父亲先过世,房产怎么分割?
李律师:首先,从您的叙述中可知,您父亲与继母再婚时,继母的子女已经成家,没有受您父亲抚养,继母的子女也没对您父亲进行赡养,所以您父亲没有和您继母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关系。其次,该房产系您父亲婚后所购,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父亲如果去世而无遗嘱的话,房产的一半为他的遗产,由您和您继母共同继承,原则上份额相同,即您原则上可继承该房产的四分之一。如果您能够证明您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可适当多取得一些财产。
黄先生:2011年6月,我开单位汽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脚趾受伤,交警认定我负次要责任。事发后交警曾组织调解,由于摩托车主一直未提供医疗发票原件,赔偿未能支付。现在摩托车主将我与保险公司一起告到法院,请问我们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李律师:1,你们是次要责任,首先应该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用等,如果构成伤残则需要赔偿伤残抚慰金和精神抚慰金(根据你的叙述伤者的伤情可能不构成伤残),交强险应该能够赔偿了。2,治疗费用、误工费用是必须要有原始发票和证明,没有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据,法院是不应当认可的。3、如果交强险不够赔偿,你们只承担超出部分损失的一小部分(一般为30%),其余的受伤人自担。
刘先生:2000年,我急于购房,正好一亲戚单位有集资房出售,我便从亲戚手中买来了“购买资格”,双方签订“购房协议”,由亲戚出面购买单位集资房1套,房款全部由我支付。我们约定待政策允许再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很多情况类似的房子都办理了过户手续,可是亲戚一直说政策不允许,所以到现在都没能办,产权人仍然是我亲戚。请问这份“购房协议”有没有效力?如果有效力,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
李律师:你好!虽然该购房协议可能涉嫌规避集资房分房的相关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因此,这份“购房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属于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即待到过户条件成熟时双方应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如果该房现在确实可以过户交易了,那么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办理过户手续。(主持记者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