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委员:刑诉法修改有“三亮点四突破”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中新社北京3月8日电 (记者 刘舒凌)全国政协委员、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8日在此间指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就是为了准确惩治犯罪,有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说到底是个保护人权的问题。
他表示,“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宪法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对指导司法实践意义深远。
当天下午在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讨论时,张耕发言指出此项修正案草案具多个亮点。
其一,草案强化了对侦查等刑事诉讼各阶段进行监督的规定。如侦查阶段,草案规定检察院进行批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了解更多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逮捕。
他说,过去,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配合多、监督少;修改后,有关监督的规定大大增加,有利于办案更扎实、体现公平正义。
其二,对律师辩护权给予更多保护。张耕介绍,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某些案件要求侦查人员在场;修改后的草案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当事人,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受到限制。
其三,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张耕指出,草案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他介绍,相关规定对证据审查、运用做了很明确的规定,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
将刑事诉讼法草案与第一、二次草稿进行比较,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8日表示,这次修改有四方面重大突破。
首先,此次修改较好体现了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相互制约的关系。其次,证据制度做较大修改、突破,以程序公正保证司法公正,对于减少冤假错案也会有很大推动。第三,辩护制度方面,草案吸纳了律师法很多明确规定和要求,有助解决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问题,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第四,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完)
专题:2012年全国两会